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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资源开发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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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3-12
第6版(国际)
专栏:资料

  国际海底资源开发问题
新雨
最近,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第9届会议通过了我国要求将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登记为先驱投资者的申请,从而我国在世界上成为印度、法国、日本和苏联之后的第5个国际海底先驱投资者。
“国际海底”指国家管辖范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以外的深海大洋底部,据估算,它占世界海洋面积的80%以上。随着海洋科技和新技术革命的兴起,在国际海底发现了丰富的矿产资源。据科学家初步调查,海底锰结核矿含有钴、铜、锰、铁等多种元素,估计储量达3万亿吨。太平洋的海底资源最为丰富,其中太平洋底部的东北部矿藏更为集中,是个诱人的富矿区。
国际海底资源属于谁?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通过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新的海洋法是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要求改革不合理的旧海洋法制度而进行长期不懈斗争的结果,打破了旧海洋法片面地有利于少数大国的局面。
根据海洋法规定和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决议而成立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负责制订这两个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处理第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有关决议所涉及的先驱投资者问题。先驱投资者指的是,在1983年1月1日以前至少已将3000万美元(以1982年美元定值计算)用于国际海底开发活动,且该款中至少10%用于勘探区域的定位、勘查和评价的国家、实体、自然人或法人。此外,先驱投资者还指在1985年1月1日以前为上述同样目的、支出同样资金数额的发展中国家或其自然人或法人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参加国际海底勘探、开发的国家应向联合国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委会统一申请登记,等候审批。申请国的矿区重叠问题由筹委会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1987年,苏联、法国、日本和印度在筹委会获准登记为先驱投资者,前三者要求开发的区域都在太平洋洋底,印度提出的区域在印度洋洋底。
我国于70年代开始在东北太平洋进行国际海底多金属结构资源的调查与研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为了开辟新的矿产资源,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造福,同时也为人类开发国际海底资源做出贡献,在起步较晚和缺乏经验的情况下,我国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力量,做了大量海上调查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准备了为申请所必需的资料、数据和图表等,为我国申请的顺利通过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成为先驱投资者,从而获得15万平方公里的国际海底矿区,留待进一步勘查和勘探后在时机成熟时进行商业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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