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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农村的民事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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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2-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如何处理农村的民事纠纷?
问:我是乡司法员,在工作中碰到了许多棘手问题。如:调解时当事人不来,或来了不肯交费;当事人签订了协议,又不履行,甚至公开撕毁协议。因此,我本人力不从心,乡领导也感到头痛。目前,农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伤害他人身体等民事纠纷呈上升趋势,仅我乡每年就达100余起。
去年,司法部颁发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21条规定:“超过15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请问,究竟可以采取哪些必要的措施?
            湖南邵阳市郊区茶元头乡 代林
答:按照司法部有关规定,司法助理员的职责,首要的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调解被誉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它把大量的纠纷解决在发生地和萌芽状态,不仅能减轻对政府和法院的压力,而且能从“治本”的角度,减少民间纠纷,避免各种刑事案件和自杀事件的发生。
从来信中看出,目前你所在乡的司法行政工作,只有司法助理员一人担当,力量显得有些单薄,这也许是打不开局面的一个原因。按照司法部1987年5月发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县司法局批准,建立3人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以便更有力地开展管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及联络公证、代理、代书等法律服务业务。目前,全国多数乡镇已建立起了法律服务所,很好地适应了新形势下稳定和发展经济的需要。近年来,还有相当多的乡镇建立了司法所,更强化了乡镇司法行政工作管理。
关于司法部去年颁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21条中“必要的措施”,主要应包含如下4方面:⒈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勒令其限期执行;⒉以基层人民政府的名义,组织有关人员和力量按照处理决定的要求予以执行;⒊对于涉及基层人民政府下属单位责任和义务的执行事项,可以责令其下属单位负责执行;⒋对于涉及其他有关单位责任和义务的执行事项,可以依据该办法第14条的有关规定,商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在执行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应尽量多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避免矛盾激化。
             司法部基层工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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