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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人权卫道士”——评美国参议院《人权公约》听证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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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2-10
第6版(国际)
专栏:

  如此“人权卫道士”
——评美国参议院《人权公约》听证会
美国参议院外委会不久前就美国是否参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人权公约》)举行听证会。初步结论是美国宪法高于国际法,参院不拟轻易批准这一公约。
《人权公约》已有二十五年历史,是美国迄今未批准参加的几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之一。美国前总统卡特未能说服参议院批准该条约。布什总统今年八月份同意将参加书再交参院审议。
主持听证会的参院外委会的共和党保守派议员杰西·赫尔姆斯一开场就发火说,既然已经拖了二十五年,现在又何必如此着急?
布什政府代表、负责人权及人道主义事务的助理国务卿理查德·谢夫特说,该公约所保护的基本是“西方自由民主传统所代表的那些民权和政治权利”,包括思想意识、宗教、舆论、结社、集会、选举乃至迁徙等方面的自由和权利。由于人权是美国外交的重要工具,如果加入这一公约,“我们向那些坚持视人权为内政的政府发起挑战时就更理直气壮”。
谢夫特为说服议会还附带说明:对此公约,美国只须签字,无须以之律己。其一,公约里的条款不能在美国的法庭自动生效,除非国会提出新的立法;其二,倘若国会修改现行法律,可对公约中不符美国法律的条款持保留态度;其三,公约应添加适应美国联邦制的新条款。
对此,赫尔姆斯无动于衷。他说,议员们在就职之前都曾发誓捍卫美国的宪法,因此参议院决不能批准有悖于美国人权法案的国际公约,否则就是背信弃义。他呼吁“努力捍卫美利坚合众国的主权”。
伊利诺伊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罗纳德·罗坦达在听证中支持赫尔姆斯。他认为《人权公约》有些条款不符合美国宪法,批准它等于“为世界各地的独裁者提供武器”。他还说,虽然根据美国的制度,签字后该公约的条款在美国法庭不具效力,但“政府其它部门绝不应因此推卸责任”。
尽管美国的一些人不断拿“人权”来指责别的国家,但出于美国的国家利益,美国政府迄今未批准参加《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美国国际法学会执行副会长哈格罗夫针对这一状况说:“美国连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都没有加入,它又用什么立场来关注别国的人权问题呢!”(新华社北京十二月九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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