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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生产型、外向型、科技型 国家调整私营企业税收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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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3-16
第2版(经济)
专栏:

  鼓励生产型、外向型、科技型
  国家调整私营企业税收政策
新华社珠海电(记者傅刚、陈岸明)记者从正在此间召开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鼓励私营企业向生产型、外向型和科技型发展,国家税务局最近调整了对私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根据新的税收政策,凡从事出口创汇的私营企业,其获得的外汇留成额度调剂收入,通过国家外汇调剂中心按国家规定办理的,不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但必须全额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对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私营企业,凡来料、来件部分价值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在1—2年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对从事技术转让的私营企业,每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在3年内可免征所得税,超过10万元的部分,仍照章征税。
此外,对新办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如果纳税确有困难的,在1年内可酌情减免所得税;归国华侨利用侨资新办生产性的私营企业,如果侨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可从投产经营的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上述规定从1991年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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