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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保证质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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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3-16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保证质量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记者朱幼棣)国务院办公厅最近发出通知,转发了国家环保局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要求各地遵照执行,以切实保障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质量,建设和管理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
通知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组织专家对拟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认真论证,并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向国务院报送《申报书》及有关论证材料,同时抄送国家环保局。国务院将《申报书》批转国家环保局提出审批建议。如拟建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需经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方可报送《申报书》。
通知说,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的评审委员会,由国家环保局聘请各方面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并经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同意后组成。设在国家环保局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审各地区和各部门的申报材料。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后,由国家环保局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审批。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国家环保局负责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自接到通知起半年内,可向国家环保局提出复评申请。复评程序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程序相同。经复评未获通过的,除非发现确有特殊价值的保护对象,一般不得再次申报或申请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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