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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颁布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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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3-18
第3版(教育·科学·文化)
专栏:

  新闻出版署颁布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据新华社电 建国以来第一个报纸管理的专门法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最近由新闻出版署颁布,并开始在全国实施。
《规定》分“总则”、“报纸的审批”、“报纸的登记”、“报纸的出版”、“报纸的变更”、“报纸的经营”和“处罚”等七章。
《规定》指出,报纸是以新闻报道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必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
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设立的记者站,《规定》指出是常驻编辑部以外地区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记者站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并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报社不得设立社外编辑部或类似机构。
《规定》还指出,经批准出版的报纸,必须与“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的登记项目相符。
《规定》指出,凡出版正式报纸的报社,可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结合自身业务,开展有偿服务、多种经营和广告活动。报社开展有偿服务、多种经营和广告活动必须由报社的经营部门、广告部门进行,其他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报社经营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报纸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应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
对违犯《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的报社和有关责任人,将分别进行一定的处罚。
这个《规定》的颁布和执行标志着我国报纸管理经过整顿已走上法规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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