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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矿 保护资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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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3-19
第2版(经济)
专栏:短评

  依法办矿 保护资源
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从总体看,矿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全国矿管机构已形成网络,绝大多数国营矿山企业的合法采矿权得到确立,乡镇矿业的清理整顿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这仅仅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矿产开发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矿业秩序仍较为混乱,少数地区甚至无视《矿产资源法》,乱采滥挖,煤、锡、黄金等资源的破坏相当严重,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数以亿元计。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首先是矿产资源国有观念淡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可目前仍然有些地方的同志不这样认识。有的干部和群众虽然知道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无视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乱采滥挖。
缺乏对矿产资源国情的了解,是造成资源开采混乱和资源浪费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矿产资源虽说总量丰富,但人均拥有量还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我国45种主要矿产中,目前已有10多种不能满足需要,到本世纪末,资源的供求矛盾将更为突出。
矿产资源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在目前以及可以预见的将来,我国约95%的能源和80%的工业原材料依赖于矿产资源。因此,对于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国家制定了包括《矿产资源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只有牢牢树立矿产资源的国有观念,遵守国家制订的法律法规,坚决执行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方针,才能实现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从而更好地开发利用我们宝贵的资源。在《矿产资源法》颁布5周年之际,希望大家进一步学习《矿产资源法》,宣传《矿产资源法》,使矿产资源国有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以促进我国矿业沿着法制轨道更加健康地发展,使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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