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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姓公”以后——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述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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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3-19
第2版(经济)
专栏:

  宅基地“姓公”以后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述评
周乃平
我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正稳妥而迅速地发展,取得明显效益。
按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但由于几十年一直对宅基地实行无偿无期限使用,助长了宅基地的乱占滥用。尤其近10年,农村经济有较大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各地兴起“住房热”,旧房翻新,窄屋拓宽,分家新建,农村宅基地用量不断扩大,大量耕地被占用。同时,宅基地纠纷也接踵而起,兄弟反目,邻里成仇;干部以权谋地,群众上访告状,屡见不鲜;抢占、多占、乱占宅基地之风禁而不止,与实行计划生育成为农村工作的“两台难唱的戏”。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改革首先在山东农村展开,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此十分关注,及时总结经验,向各地推广。1990年1月,国务院下达了4号文件,全国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一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形势发展很快。据不完全统计,到1990年底,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试点县达500多个,约占全国总县数的25%。其中,山东省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乡镇和行政村分别达到全省乡村总数的90%和60%,即对1020万户农村宅基地实行了有偿使用。河北省的试点县已有66个,占全省总县数的47%。湖北、吉林、江苏、上海等地,由于领导重视,任务明确,措施得力,试点工作进展也较快。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到了料想不到的效果。
一是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两权分离,破除了宅基地姓“私”的观念,树立了土地的公有制观念。
二是由于在宅基地使用中发挥了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强化了自我调控机制,使干部多占,群众滥占,“大法”不犯,气死公安,纠纷不断,难住法院,宅基地管理混乱的局面得到了综合治理。
三是为乡村建设开辟了财源。本着“取之于户,用之于村,取之适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实行村有、乡管、银行立户管理,主要用于乡村集体的公益、福利事业建设或农田开发、水土保持等方面。
四是保护耕地。不少农民自觉改变了一户两基,拆除了多余的旧房,腾退了大批宅基地、空闲地。
各地在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中的基本做法是:坚持土地公有制,节约用地,有偿使用,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坚持取之于户,用之于村,专款专用;坚持严格管理,群众监督。从实际出发,制订不同收费标准:经济发达的乡村与一般乡村和欠发达的乡村收费有所区别;限额内面积与超限额面积收费有区别;因历史原因超额与实施土地管理法规后超额收费有区别;符合规划的用地与违背规划用地收费有区别;经营性用地与居住性用地收费有区别。同时注意与其它经济政策法规的吻合。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综合效益是显而易见的,据山东淄博市土地管理部门预测,全部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后,全市一年可积累2000万元。但是,当前这项工作在有些地方发展还不够平衡,一些负责同志担心会不会因此加重群众负担,是不是乱摊派乱收费?会不会导致以罚代法?这种思想顾虑既反映了地方政府和领导在这个问题上的慎重态度,也提醒我们,必须进一步正视这些问题。根据一些地方的经验,成功推进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制度改革,要注意做到这样三点:一不能“急”。二不能“齐”,即讲求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三不能“提”。县以上政府对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不搞提留。坚持取之于户,用之于村,90%返还归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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