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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继续推进“火炬”计划 再建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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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3-20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决定继续推进“火炬”计划
  再建一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为了继续推进“火炬”计划的实施,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继1988年批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之后,在各地已建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再选定一批开发区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为此发出通知,批准经国家科委审定的下列21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京浦口高新技术外向型开发区、沈阳市南湖科技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西安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南湖——南岭新技术工业园区、哈尔滨高技术开发区、长沙科技开发试验区、福州市科技园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科技工业园、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高技术开发区、兰州宁卧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通知还认定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国际科技工业园五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内,也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上原已批准的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达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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