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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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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3-20
第3版(教育·科学·文化)
专栏:

  国务院批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国家科委最近制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务院批准了这个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家科委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是: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以及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根据认定条件,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从事本上述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向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市科委批准。开发区办公室应定期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考核。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条件的,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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