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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办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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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2-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不让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办案
本报记者 李仲春
近几年来,少数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中,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影响严格执法。有的明知外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审理,自己却又重复立案,在审理案件和作出判决时,偏袒本地当事人,损害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各地法院间互相委托办一些诉讼事项,法律本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专门发过通知,但相当一部分受委托的法院既不办理,也无回音。仅据黑龙江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和3个区法院的不完全统计,1990年到今年6月份共委托外地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278件,代执行190件,只有85件办理完毕。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集中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地方保护主义则把地方和局部乃至个人利益置于整体利益之上,这无疑破坏了法制的完整和统一,如不加以抵制、克服,也损害人民法院的声誉,使人们对法律的权威和法院的公正产生怀疑。至于如何克服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各地做法不一。据有关方面反映,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不久前,记者前往哈尔滨市采访时了解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许多措施,克服和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依法做到秉公办案。
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当事人的投诉,只要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同样受理。1990年全市中级、区级两级法院共受理外地诉本地法人的案件506件,占同期受理经济纠纷案件总数的17.6%。1988年至今年6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外地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2567件,标的额6437万元;已执行2035件,占外地申请执行案件总数的80%,执行标的额5249.4万元。
无论原告人是外地的还是本地的——同样秉公而断。1990年全市法院审结的506件外地诉本地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判决外地当事人胜诉的363件,占71.7%,诉讼标的额达211万多元。道外区法院1990年审结外地当事人诉本地当事人的经济纠纷案件88件,其中外地当事人胜诉的79件,占89%。吉林德惠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哈尔滨市北江物资供销处签订一份购销化肥合同,北江物资供销处收到对方50万元预付款后,便声明合同作废,又不退还货款。吉林方面当事人诉至哈市中院。哈市中院当即冻结了被告账户上的存款49万多元。几乎与此同时,被告方也送到银行一张提款12万元的支票,因账户被冻结而拒付。吉林方面当事人激动地赞扬道:“你们的法官办事公正、迅速!”
无论是办理外地法院委托的事项还是外地法院来人办案——同样认真。1990年至今年6月份,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接受外地法院委托调查的案件19件,委托宣判的28件,委托送达的112件,委托执行的7件,已全部办理完毕。外地法院派人来哈市办案,哈市中院尽力为之提供方便。据1988年至今年6月份的不完全统计,全市两级法院为协助外地法院在哈市办案,共出动干警980多人次、车辆670多台次。
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地表现出来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同样抵制。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哈尔滨执行黑龙江省文联办的北方文艺公司欠沈阳金山公司买船款100多万元案件。由于北方文艺公司已经亏损解体,而承担连带责任的省文联又无偿还能力,省里有关领导过问此事。哈市中院有关同志如实汇报了情况,并说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是公正合理的,这笔欠款应当偿还。使案件最后得到了公正合理的解决。对外地法院来哈尔滨市办案中表现出来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坚决抵制。如1990年8月,东北某市中院来哈尔滨执行哈尔滨化工六厂拖欠货款案件,经哈市中院执行庭核对,发现划拨通知书多划拨被执行人罚款、执行费和实际支出费9690元。后经哈市中院核减后才予以协助执行。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告诉我们:地方保护主义并不是不治之症,只要执法部门依法办事、秉公断案,它是可以被克服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也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彻底解决的。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自身教育,搞好监督,从各个角度堵塞这一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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