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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律的尊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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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2-1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编者的话

  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中,能不能严格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当前新的形势下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和新的考验。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社会各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公民相互之间,在商品生产、交换、流通、分配中发生的财产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各种经济合同大量出现,接踵而来的是经济纠纷逐年增多。经济纠纷案,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与其他刑事、民事等案件最大的不同点,是围绕着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进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都是具体的钱和物。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则是要对诉讼人的经济利益作出裁决。另外,一个地方的财政收入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企业的经济效益。一个单位、一个企业的一场经济纠纷官司,不仅关系到本单位的利益,而且往往关系到一个地方的利益。正因为这样,当这类官司上了法庭后,为谋求胜诉,双方当事人都想方设法,甚至送厚礼找关系;一些对本地财政收支有影响的案件,有的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也直接出面干预。法院在审理中,如果受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就会在对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上,偏袒本地和与本地有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审案的结果,表面上好像为本地争回一些经济利益,实际上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干扰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影响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首先各地领导机关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秉公办事,对涉及本地区不履行有效的经济合同、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单位,要过问,使问题得到解决。各地人民法院要不断学习和掌握经济方面的有关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重视经济纠纷案的申诉工作,在审判中不要被地方保护主义所左右,把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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