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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建私房现象不容忽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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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3-2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与思考

  违法占地建私房现象不容忽视
近年来,一些地方干部违法占地建私房的现象比较严重。晋中地委、晋中行署清房办公室1990年查处的18个党政干部违法违纪建私房案件中,有16个是违法用地案。
违法违纪建私房主要表现为:
擅自占地建房。一些手中握有人财物权的干部,与乡村等集体单位进行权地交易,不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占地建房。如左权县扶贫办主要负责人,与城关镇西关村私订协议,由这个村划给他一块地建私房。因此,西关村和负责划地的一个村干部分别得到了1.5万元和3000元的扶贫款。还有一些干部在自己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利用职权随意占地建房。太谷县北洸乡14名乡干部,由党委书记带头,擅自圈占本乡北付井村的7.28亩上等水田建起了私房。
超面积占地建房。一些干部的宅基地虽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但在建房时,却肆意多占、超占。有的则利用集体审批土地的机会,多报户数,然后将多批的土地分而占之。
骗取批准宅基地。有的干部按有关规定不符合建私房条件,他们便弄虚作假,采取冒名顶替、涂改户口等手段,骗取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还有的干部打着集体搞基建的旗号骗批土地,得手后便分给个人建私房。
随意改变土地用途。部分单位和个别领导干部对新征用的或正在使用的土地不按原来审批的用途使用,私自改变用途,划分给个人建私房。寿阳县城建局一副局长(兼自来水公司党支部书记)擅自将本单位使用的1.62亩土地分给连他本人在内的4户建了私房。
私自改变宅基地地址。一些单位和个人批下宅基地后,不按批准的地址建房,而是另选他们认为满意的地址建房。
造成干部建私房中违法占地的原因主要是:
对干部建私房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的地方由于财政困难,盖不起公房,对干部建私房盲目鼓励,放任自流,既无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又未实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结果便形成了干部各显神通搞宅基地的混乱局面。
对违法占地的干部处理偏轻。一些地方的领导执行土地法不坚决,对违法占地的干部只是不痛不痒地罚点款了事。
个别领导干部带头违法占地。在违法占地的干部中,既有县人大主任、副县长、检察院院长等领导干部,又有在司法、土地管理等执法部门工作的干部,他们的行为无疑对干部建私房中的违法占地风起了推波助澜作用。
干部建私房违法占地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诱发了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妨碍了土地法的贯彻执行。对这种行为,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不能等闲视之,应采取措施进行整治。
山西晋中行署监察局 杨新民 郝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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