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5阅读
  • 0回复

“并与仁义而窃之”的伎俩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3-25
第8版(副刊)
专栏:

  “并与仁义而窃之”的伎俩
刘金
却说这日,吃过晚饭,打开收音机,想了解一下海湾地区的最新战况。不料却听到一家电台在谴责什么“侵犯人权”。啊呀呀,“天赋人权”,岂是侵犯得的?听下去,才知道所谓的“侵犯人权”究竟是怎么回事。原来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几名在前年北京的动乱和暴乱中触犯了刑律的案犯,进行了公开审理和判决。这几名案犯,有的在动乱和暴乱中,“采取各种手段在群众中大肆煽动颠覆人民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有的制作燃烧瓶等以袭击协助维持治安的戒严部队”,所以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几名案犯分别作出了判决。这在法院是依法行事,在案犯是罪有应得。什么“侵犯人权”,扯得上么?难道这家电台,认为制造动乱和暴乱、煽动颠覆政府、制造燃烧瓶袭击维持治安的部队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基本人权”?真是荒谬绝伦!
先哲有言,一个人的自由是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的。我认为人权也一样,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人权为前提。如果容许极少数人不择手段地进行动乱和暴乱,把社会搞得鸡犬不宁,把广大人民的生存、自由、安全和追求幸福生活的基本人权践踏无余,那还有什么人权可言?如果说有,那就是极少数动乱“精英”侵犯和践踏广大人民基本人权的特权。除了人民的敌人,有谁会容忍这种特权?
庄周说:“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现在则是,“为之人权以矫之,则并与人权而窃之。”这家电台所听命的政府就是这样:他们窃取了一面“人权”的大旗,高挂在自己的头上,到国外杀人放火,无恶不作,干尽了践踏人权的坏事。四十年前,笔者在朝鲜,就亲眼目睹了几乎所有的城镇,都被这个国家的炸弹和炮弹夷为平地,死伤的平民不计其数!随后,它又到东南亚杀人放火,用化学药物毁灭丛林,毒化水源,毒死平民,惨绝人寰!不久前,它又武装入侵一个主权国家,把国防部大楼和周围民房炸了个稀巴烂,使数千平民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请问:这家电台,你们还有什么资格侈谈人权?
假如罗兰夫人生当今世,一定会感叹:“人权,人权,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事实,就是这样!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