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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表在联合国会议上指出 预防犯罪国际合作应遵守主权平等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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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12-11
第6版(国际)
专栏:

  我国代表在联合国会议上指出
预防犯罪国际合作应遵守主权平等原则
新华社联合国12月9日电 (记者杨跃华)中国代表刘昕生9日在联合国社会、人道和文化委员会发言时强调,开展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国际合作,应严格遵守主权平等的原则。随意对别国的司法制度评头论足,只会有碍于这种国际合作的正常发展。
刘昕生说,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与其宪法和其他法律紧密相关。不同国家根据本国的国情选择适合于自身的司法制度,在宪法范围内通过不同方式预防和控制犯罪,都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正常活动,他强调说,没有也不可能有某一特定模式的法律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
中国代表同时指出,在开展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国际合作中,国家之间相互交流经验和互通情报,开展技术合作和人员培训,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有效方法,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可以从中受益。各国应当抛开发展程度、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之间的差异,真诚地开展合作,才能促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国际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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