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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档案工作的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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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11-21
第2版()
专栏:读者来信

对法院档案工作的建议
编辑同志:据我了解,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承袭伪法院老一套的办法,当案件收进时先编“收案号”,继在收案簿上和收案姓名索引检查簿上登记;案件处理结束后,再把卷宗送到管理档案的部门,编“归档号”,并在归档簿上和归档姓名索引检查簿上登记。一个案件在同一个法院内作了两次总登记和两次姓名索引,显然是浪费人力物力。另一种,当案件收进时,只在总收案簿上登记一次,即不再科学地去管理,以致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检查起来不方便,案件结束后再要调卷更是不方便。从这两种情况看,我认为当收进案件时,在总的收案登记簿上编一“收案号”,再在姓名索引检查簿上登记即可,归档时仍用此“收案号”和索引。这样做,对前一种情况,收案工作和归档工作可以由一人兼做,既节省了人力,也不必再重复地登记、做索引。对后一种情况说,只要在收案时加备一姓名索引检查簿即可,便于检查,也便于调取案卷。以上意见特提供有关部门参考。
程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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