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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抚宁县合作社联合社对违反合同挪用专款的检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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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11-21
第2版()
专栏:对人民日报读者批评建议的反应

河北省抚宁县合作社联合社对违反合同挪用专款的检讨
编辑同志:九月二十四日人民日报“读者来信”栏发表了郑树锋、张秉谦同志对我社违反合同挪用专款的批评,这个批评是正确的,我们诚恳接受。
今年四月份,我社接受河北省油脂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的委托,代购一批花生米。为了完成这个工作,我们的上级社(唐山专区供销合作社)曾召开各县社及秦皇岛油脂公司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了收购工作的具体步骤及表报手续,同时签订了代购合同。按合同规定:俟合同任务完成,账目结清时,秦皇岛油脂公司给合作社手续费百分之五,代购专款专用,但在进行收购时,因各基层社资金短少,周转不开,为了照顾它们,我社就从收购专款中抽出一亿八千九百四十多万元,作为手续费拨给各基层社。事先既未向专区社请示并取得秦皇岛油脂公司的同意,事后也没有向专区社报告和通知秦皇岛油脂公司。这不仅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也是一种无组织、无纪律现象。我们现在已经结清了所欠秦皇岛油脂公司的全部款项,并接受这一教训,深入检查工作,保证以后不再有类似事件发生。 河北省抚宁县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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