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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对外开放的重要法律——顾明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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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4-03
第2版(两会新闻)
专栏:

  推动对外开放的重要法律
 ——顾明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本报记者 王谨 王咏赋
 四月二日,由李鹏总理签署、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摆到了出席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们的面前。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法律?它同以前的涉外税法有何不同?带着这些问题,记者登门拜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会长顾明同志。
谈话一开始,顾明回忆起他参加中国第一部涉外经济法律起草工作的经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政策之后,中国急需一部吸引外资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此,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一个起草班子,由彭真挂帅,顾明具体组织起草工作。那时候,社会主义国家怎样同资本主义国家搞合资企业,世界上没有先例可循。他们就从调查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合资企业入手,大胆吸收借鉴对我有益的东西,根据我国国情加以利用,仅用四个月时间就草拟出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一九七九年七月,这项法律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并施行,拉开了引进外资、兴办“三资”企业的序幕。此后,一九八○年九月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全国人大相继通过并施行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把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税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这三部法律连同后来通过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经济法律体系的骨架。
据顾明透露,与原来的两部税法相比,新税法草案的显著特点是:
——统一了税率形式,即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这样做的好处是简单明了,透明度高,方便了外商计征核算。
——降低了税率,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三,最低税率为百分之十五。这在国际上是最低的,与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是最优惠的。
——减低所得税税率的规定更为完备。除了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企业实行减税之外,还增加了一条规定:“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优惠处罚并举。对违反税法的,税务人员可以处以扣税罚款。新税法草案对各种情况的罚款均作了具体规定。
记者问:如果以前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觉得继续执行以前的税法对他们更有利,那该怎么办呢?顾明笑着说,这一点新税法草案已考虑到了,总的原则是“从新从优”。新税法公布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新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减免征优惠待遇有所减少的,在合同期内,则仍依照新法施行前的法律、法规执行。
顾明最后指出,从总体上看,新税法草案是一部更为完备、更为合理、更为优惠的法律草案,对外商会更有吸引力。它向世界表明,中国的对外开放政策不是收缩了,而是扩大了。我相信,一旦这个草案得到通过,必将有力地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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