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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立法 慎重严密—─项淳一谈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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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4-04
第2版(两会新闻)
专栏:

  为民立法 慎重严密
—─项淳一谈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
本报记者 徐运平
 作为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已经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自始至终参与这一法律修改工作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项淳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起了这部法律的修改情况和重大意义。
项淳一参与了由彭真同志主持的民诉法(试行)的起草工作。自1982年10月1日这一法律试行后的9年当中,他一直参与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回顾起这一过程,项淳一说,我国立法工作多年来已形成了一个好传统,在制订、研究、修改重要法律时,总要请实际工作者和法律专家共同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
这些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经济案件大量增加,要求民诉法中对审理经济案件的规定也相应增加;实体法如民法通则等一批民事法律的颁布,更要求程序法也要相应完善;审判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告状难、争管辖、执行难,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事实体法的顺利实施。因此,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势在必行,完全必要。
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整个修改过程,贯穿了这样一个思想:充分发扬民主,立法慎重而严密,对人民高度的负责精神。项淳一说,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很重视和不断地研究试行的情况和问题,汇集了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海事审判工作中的经验,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修改补充。草案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和第18次会议初步审议后,又广泛征求意见作了修改,条文从205条增至271条。
谈到修改草案的特点时,项淳一说,草案继续保留了民事诉讼法(试行)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诉讼制度,以及切实可行的有关程序的具体规定。修改草案主要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当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修改与补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体现了便民利民的原则。为解决告状难、争管辖、执行难问题,对条文作了补充与修改。比如在“起诉和受理”一章里专门规定了凡符合本法第109条规定起诉条件的,法院必须受理(第112条),不受理的案件,法院必须在7日内作出裁定(第113条),以避免“投诉无门”和法院互相推诿的现象。
—─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草案增加三个新程序:一是督促程序,二是公示催告程序,三是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使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
—─体现了着重调解的原则。以调解的方法处理民事案件,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成功经验。草案保持了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人民调解制度。同时,对人民法院的调解做了新的规定。调解必须自愿,不得强迫,必须事实清楚,分清是非;调解不成,法院应及时判决,以避免民事案件的久调不决。
此外,草案还特别规定了对枉法裁判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采访结束时,项淳一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更加完备和成熟。关键的问题是一句话,就是要切实贯彻落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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