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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亲属享用赃物后应如何处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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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4-0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罪犯亲属享用赃物后应如何处置?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规定有窝赃罪和销赃罪。请问,如果犯罪分子把非法所得的财物用于购置房屋家具和吃喝挥霍上,那么,对于那些参与购置并享受这些财物的人(如罪犯的亲属等),是否也应该和窝藏、销售赃物的人一样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鹤壁矿务局
  韩道喜韩道喜同志:
我国刑法规定的窝赃罪和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或代为销售的行为。这两种犯罪的共同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犯罪对象必须是他人采用犯罪手段所取得的赃款赃物。如果是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手段取得的财物,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只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为犯罪分子窝藏赃款赃物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这里的窝藏既包括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赃物的地方,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第三,行为人属于明知故犯,即明知该财物是犯罪分子非法所得,仍无视国法而为之窝藏或代为销售。此外,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窝赃罪和销赃罪,都属于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在这种犯罪活动中,窝赃人和销赃人实际上是起了一种帮助犯罪分子实现犯罪目的和逃避司法机关制裁的作用,因此,也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的财物用于购置家具、建房、吃喝玩乐等挥霍“消费”的情况下,对于那些一起吃喝享受赃款赃物的罪犯亲属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还必须进行具体分析。如果罪犯的亲属根本就不知道这些财物系非法所得,那就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罪犯的亲属知道这些财物系犯罪所得,还必须看其是否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实施了窝藏或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就应以窝赃罪或销赃罪论处,否则就不能认定为这两种犯罪。如果行为人没有窝赃或销赃,但实施了作伪证包庇犯罪分子,或为犯罪分子掩饰、隐瞒其罪行,意图使之逃避制裁等行为,就应该适用别的法律条款和罪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罪犯的亲属没有实施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仅仅是跟着罪犯享受了一些赃款赃物,那就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其知情不举、参与挥霍赃款赃物的行为仍应根据情况分别予以批评教育以至党纪政纪处分。
司法机关在处理一切涉及财物的犯罪案件中,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严格地做好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只要确系犯罪所得赃款购置的物品,均应毫不犹豫地予以追缴;对于那些已被罪犯挥霍的财物,则应责令其退赔;罪犯亲属所得到的财物或挥霍的财物,自然亦在应予追缴和责令退赔之列;对于那些不积极退赔的,还可以依法判处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除此而外,在对罪犯判处刑罚时,不仅应适用法定的主刑刑种,而且应注意同时适用附加刑中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只要同时注意了上述几方面的工作,就必然可以有效地惩罚犯罪,既减少了国家、集体和人民的财产损失,又可以避免那种“一人服刑,阖家得利”的情况发生。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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