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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 全文见今日本报第二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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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4-14
第1版(要闻)
专栏: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施行
 全文见今日本报第二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1年4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1年4月9日(新华社发)
本报北京4月14日讯 本报二版今日全文刊登由国家主席杨尚昆4月9日签署第45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部法律是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这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这部法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这部法律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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