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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升挂使用国旗有严格规定 外交部已于近日公布并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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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4-18
第4版(要闻)
专栏:

  涉外升挂使用国旗有严格规定
 外交部已于近日公布并施行
本报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第四款,我国外交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已于近日发布并施行。
这个《规定》共二十二条,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涉外活动中的公务、礼仪、庆典、双边多边交往、致哀等事务。《规定》对涉外活动中升挂和使用国旗的事由、范围、场所、规格、升挂方式、与多国国旗并列时的排序、涉外挂旗的监督管理者以及本规定的解释者,都有严谨、详细的说明和规定。
例如,《规定》的第二条指明:“下列外国贵宾以本人所担任公职的身份单独或率领代表团来华进行正式访问时应当升挂国旗:国家元首、副元首;政府首脑、副首脑;议长、副议长;外交部长和国防部长、总司令或总参谋长;率领政府代表团的正部长;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的特使。”
第三条指明:“下列重要国际活动场所可以升挂国旗:
国际条约和重要协定的签字仪式可以悬挂中国国旗和有关签约国国旗;
国际会议,文化、体育活动,展览会,博览会等,可以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家的国旗;
外国政府经援项目以及大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奠基、开业、落成典礼以及重大庆祝活动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国旗;
民间团体在双边和多边交往中举行重大庆祝活动时,可以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有关国国旗。”
《规定》对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等常驻机构升挂、使用国旗,也有明确的注意事项。
《规定》的第十四条强调:“在中国境内,凡同时悬挂多国国旗时,必须同时悬挂中国国旗。在室外或公共场所,只能升挂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旗。如要升挂未建交国国旗,必须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申明:“在中国境内,中国国旗与多国国旗并列升挂时,中国国旗应该置于荣誉地位。”
对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民升挂、使用其派遣国、国籍国国旗和中国国旗,《规定》也有相应的条款。如第十九条规定:“外国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民在同时升挂中国和外国国旗时,必须将中国国旗置于上首或中心位置。
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升挂中国国旗和企业旗时,必须把中国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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