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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指出——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将促进外商投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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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4-25
第2版(经济)
专栏:

  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指出——
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将促进外商投资
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记者姜军)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指出,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总体上不会增加外商的税务负担,也不会减少以往所给予他们的税收优惠。
金鑫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现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分别于1980年和1981年制定的,十年来我国吸收外资、引进技术的规模、渠道和方式都有了很大发展,从目前情况看,这两个税法已不够规范,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率偏高,税收优惠差别较大,优惠政策中也没有突出国家需要鼓励投资的行业和重点。
他指出,4月9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了现行的两个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在不增加税负、不减少税收优惠的原则下,把对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的税率加以统一,对鼓励外商投资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按照产业政策,统一限于生产性企业,在税收管辖原则上,统一明确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区分法人居民纳税义务与非居民纳税义务。这样,新税法显得更透明、简化、规范,有利于投资者选择投资方式和计算投资效益,有利于引导外资投向,也便于我国对外合理地行使税收管理权。
金鑫认为,由于新税法使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减轻了税负,并按照产业政策,增加了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把过去十年来通过行政法规所作出的鼓励外商投资的一些主要规定明文于税法,因而将积极推动外商投资的增加。
在谈到新税法中有关反避税的条款时,金鑫表示,我们推进反避税措施,并不意味着我们在税收上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努力有任何改变。我们欢迎和鼓励外商抱有合作诚意来华投资,用正当的、符合营业常规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并且要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同时,我们也理所当然地要防止和遏制那种以不正当手段侵害我方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堵塞逃避税收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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