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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的苏联合资企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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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5-07
第7版(国际)
专栏:

  发展中的苏联合资企业
陆南泉
一九八七年一月,苏联政府批准在苏联境内建立有外资参加的合资企业,以发展国际生产合作、开拓新的对外经济联系形式,并通过这种形式来吸收和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工艺与管理方法、发展出口基地、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减少不合理的进口。
此后,苏联的合资企业不断发展。截至今年初,已达三千家,资本总额六十亿卢布,其中三分之一系外资。我国参与的合资企业有三十多家。为使合资企业顺利发展,苏联政府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断采取改进措施。
(一)一九八八年,取消了合资企业中外资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九的规定,取消了合资企业管理委员会主席和经理必须由苏方人员担任的规定;给合资企业有独立决定雇工、解雇、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数量以及对工作人员采取奖励制度的权利。
(二)采取较为灵活的、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合资企业的外国参加者,运进苏联作为注册资本的设备、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可免缴关税。又如,为促进合资企业的发展,头两年免征利润税,对远东地区的合资企业免征头三年税金。免税期满后,企业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一九八九年十月,苏联还同十九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三)为支持合资企业的发展,合资企业可向苏联银行申请卢布或外汇贷款;在征得苏联对外经济银行同意的情况下,还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申请贷款。
(四)加强对合资企业的引导和管理。为使合资企业的发展符合苏联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要求,苏联工商会提出了三百二十个优先发展的项目,重点在高科技、消费品、医疗器械等领域,主要集中在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这些优先发展的项目和投资地区,在税收等方面有优惠。近年来,为加强对合资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苏联成立了合资企业联合会。合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都必须入会并缴纳会费。另外,还就合资企业的产品供销、信贷、税收、核算与会计、保险与海关进出口管理等问题,制订了一系列条例。
随着合资企业的发展,其他经济合作的形式也得到了发展。如根据一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的总统令,外国投资者可在苏联境内建立独资企业。
当然,在发展合资企业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注册的项目增长虽较快,但实际投产的只占注册数的百分之四十二。投产的合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苏联零售贸易总额中仅占百分之零点六,在出口贸易中占百分之零点三,在进口贸易中占百分之一点六。
由于苏联国内物资供应难以得到保证,基础设施差等原因,目前的合资企业中服务性企业占百分之六十三,而机器制造、电子技术、建筑材料业等生产性企业只占四分之一。
另一个问题是,小型企业居多数,百分之六十的小型企业拥有的法定资本均不超过一百万卢布。
总之,四年多来,苏联在建立合资企业方面已取得了进展。合资企业作为苏联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将继续发展。
苏联政府希望几年后,合资企业的产值能达到全苏总产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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