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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贸部发言人就中美贸易问题发表谈话 澄清事实辨明是非排除人为干扰 继续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健康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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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5-09
第1版(要闻)
专栏:

  经贸部发言人就中美贸易问题发表谈话
澄清事实辨明是非排除人为干扰
继续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健康发展
新华社北京五月九日电 对外经济贸易部发言人今天在此间就中美贸易问题发表谈话,全文如下:
去年以来,从美国国会以及一些新闻传播媒介,不断传出关于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增加、中国对知识产权缺乏保护、中国输美产品都含有劳改产品的成分等议论,已影响到中美两国贸易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必要澄清事实,表明我们的看法。
一、关于中美贸易平衡问题
按中国海关统计,一九八九年,中美双边贸易总额为一百二十二点五亿美元,其中,中国对美出口四十三点九亿美元,自美进口七十八点六亿美元,中方逆差三十四点七亿美元;一九九○年,中美双边贸易总额为一百一十七点七亿美元,其中,中国对美出口五十一点八亿美元,自美进口六十五点九亿美元,中方逆差十四点一亿美元。然而,根据美方的统计,一九八九年,美中贸易总额为一百七十八亿美元,其中,美国对华出口五十八亿美元,自华进口一百二十亿美元,美方逆差六十二亿美元;一九九○年,美中贸易总额为二百亿美元,其中,美国对华出口四十八亿美元,自华进口一百五十二亿美元,美方逆差一百零四亿美元。
在统计原则和统计方法上,中美双方基本上是一致的,均采用国际标准,即进口按原产地、出口按运达地(即消费国)。造成中美双方贸易统计数字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表现在香港地区转口的统计上。从中国的出口统计看,我们没有也无法统计出口到香港或其它地区然后再转口到美国的货物。而美国根据原产地规则,将这一部分转口贸易都列为从中国的进口。这个差异近年来随着香港地区转口商品的大幅度增长而不断扩大。如一九八九年美方统计的从中国进口与中国统计的向美国出口差额为七十六点一亿美元,而香港统计转口中国内地产品到美国的金额为八十四点五亿美元。一九九○年,美方统计从中国进口与中方统计向美出口差额为一百点二亿美元,而香港统计转口中国内地产品到美国的则为一百零四点七亿美元,占美方统计从中国进口数字一百五十二亿美元的百分之六十八点八。
二是在贸易方式上。1989年,香港统计,中国内地卖断到香港地区,又由香港转口到美国去的商品,有70%多即60多亿美元属来料加工装配型出口;1990年,属来料加工装配型出口额增为72亿美元。由于三方均按国际惯例对加工装配产品作全值统计(即包含有进口原料及配件的价值),这部分来料加工装配贸易产品,我国内地收取的只是一小部分工缴费(平均收取7%到8%的加工费),其余是进口原料及配件价值,中国并未取得实际外汇收入。按国际上多数国家的统计原则,不能算作中国向美国的出口。近年来,中国来料加工装配和进料加工贸易发展很快,主要是中国大陆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劳动力成本低,香港、台湾地区,以及美国的不少商人将许多劳动密集型产业移至中国大陆的沿海地区,产品大多销售到美国市场,因此,它们的地理转移反映在贸易统计上,则显示出这些有关地区对美出口减少,贸易顺差也减少,而中国大陆对美出口(包括转口)增加。这也是美方所说的贸易逆差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应该指出,在过去的10年中,中美贸易有了较快发展,中国对美年出口额占中国出口总额的8%左右,自美进口额占中国进口总额的11%至13%。可以说,从美国进口占中国总进口的比重在不断提高。这说明美国在中国进口市场中的地位是不断加强的。从具体商品看,相当一部分美国产品几年来始终在中国进口的同类商品中占主要地位。近两年中,美对华年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的商品很多,其中化肥、原木、棉花、粮食、对苯二甲酸、计算机、飞机零件、采油设备等均占我国同期同类商品进口额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90%。
世界各国双边贸易的统计数字都是同对方有差异的,前面讲过的中美双边贸易各自统计数字差别的原因也是清楚的。这不应该成为两国贸易发展的障碍,也不应该使此问题复杂化,影响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乃至影响两国关系。双方都应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在贸易不平衡问题上取得共识,寻求积极的、妥善的解决办法,这将有利于两国贸易的继续发展。
当然,近两年中国自美进口确实有所下降。这不仅是对美贸易,对其他一些国家也有类似问题。我们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我们一再重申,中国不搞贸易保护主义,我国的出口主要是为了进口。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基本原则是:在保有必要的外汇储备的情况下,进出基本平衡。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十多年间,我国对外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只有1982年、1983年出现少量顺差。1990年出现顺差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众所周知,1990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继续对中国实行“经济制裁”,停止签订新的政府贷款协议和信贷担保,使我贷款进口下降18.5%;加严对中国输出技术限制,使我技术进口合同额减少56.5%。中国经济在调整期间,市场需求不旺,也影响对进口的需求。中国自美进口下降也是这些因素造成的,并不是中国采取了什么行政性的限制措施。我们认为,这是暂时现象,随着经济治理、整顿取得成效,中国的进口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正逐渐回升。中美贸易不平衡的状况经过双方共同努力是可以逐步克服的。在发展与美国的经贸关系上,中国政府的立场是很明确的,我们历来重视发展同美国的经贸关系,也历来重视自美国的进口。在同美国的贸易上,中国没有对美国采取过任何歧视性的政策,即使在美国宣布对中国实行“经济制裁”后,中国从维护两国关系的大局出发,也未采取任何报复性措施。
我们已注意到美方对向中国出口下降所表示的关注。为促进两国贸易的发展,增加自美国的进口,我们已经并正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除积极同美国官方进行磋商,寻求扩大自美国进口的途径外,还积极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如去年中国首次向美国派遣了大型采购团,成交了7亿美元的商品。今年5月份,中国即将向美国派出第二个大型采购团,拟采购的商品包括大宗商品,也包括技术和设备引进。采购团还准备在更大范围与美国有关公司探讨进一步扩大贸易与合作的可能性。此外,中国政府正采取措施鼓励和推动我国的公司、企业扩大自美的进口。所有这一切都表明中国政府努力扭转自美进口下降趋势的诚意,以及进一步发展中美经贸关系的愿望。
发展两国贸易,改善美对华出口下降局面,需要中美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真诚合作。在这方面美方同样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两国贸易的发展。美方应尽早取消对华“经济制裁”,为两国贸易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气氛和环境。此外,美国政府应像其他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一样,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其企业在中国的竞争,并改善它们的竞争条件,以利它们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增强参与大项目合作的竞争力。
我们一向认为,中美经济互补的领域很多,在贸易上互有需求,中美贸易发展的潜力是很大的。中国要实现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目标,有许多大项目美商可参与竞争,如油田的开发,通讯项目的建设,电站建设及民航干线飞机合作等。此外,无论是从近期还是远期看,中国对美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粮食、化肥、木材等产品,都是有需求的。我相信,只要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的精神,共同做出努力,中美贸易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美国对华出口也是大有可为的。
二、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今年4月26日,美国政府不顾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显著进展,单方面援用其贸易法的“特殊301条款”,宣布将中国列为未能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重点国家”。这是不公正的,也是中国方面不能接受的。美方这样做不仅不利于中美两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继续合作,也将给双方正常的经贸合作带来消极的影响。
改革开放是我国坚定不移的基本国策,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工作。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1982年8月23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10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4年3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1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0年4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即将于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已于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关于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的同时,我国也很重视有关法律的实施。众所周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深圳五家侵犯美国IBM商标的中国公司处以最高限额的罚款,有效地制止了侵权行为。对美国公司在中国注册的“Jeep”、“米老鼠”、“氟利昂”等商标给予特别的处理和有效的保护。据不完全统计,至1991年2月底,我国专利机构已批准专利6万多件,其中包括美国的专利1456件;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构受理专利纠纷案近1400件,已结案近1000件;商标申请注册3万多件,批准12000多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臻完备,外国的知识产权可以依照中国法律受到保护。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并取得了显著进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
目前我国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专利法修改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尽可能借鉴国际上的通常作法,也考虑了美方提出的建议和要求,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期限长短的确定,专利法修改草案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和延长了保护期限,保护期限甚至比某些发达国家还长。我国政府即将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中国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有关问题进行正式磋商。
以上事实充分表明,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遵循国际通常作法积极进行国际合作的。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经济上存在着巨大差距,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期限及方法上有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发展中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力日益为国际社会所认识和重视。“关贸总协定”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欧共体对发展中国家实行关税普惠制等即是例证。就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来说,目前国际上正在起草的专利法条约草案允许发展中国家对化工品、药品的专利保护有15年的过渡期。
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应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不可能立即完全达到美国现在的标准。事实上,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也是随着本国经济发展经过漫长岁月逐步达到目前水平的。现在,美国方面试图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并不惜以采取贸易报复措施相威胁,这就违背了国家间通过平等协商解决贸易纠纷的国际准则。我们认为,任何阻碍中美贸易往来的举动,只会使双方利益受到损害。
我们希望美国政府以中美关系大局为重,尽快将中国从“特殊301条款”的重点国家名单中撤掉,使这一问题能得到妥善解决,从而使中美两国经贸关系得到顺利发展。
三、关于所谓中国劳改产品对美出口问题
中国司法部门根据1955年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中国刑罚有关规定,对有能力的犯人实行劳动改造,目的是教育和改造他们,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中国,参加劳动的犯人和国营企业工人在劳动保护、医疗卫生等方面享受基本相同的福利待遇。结合劳动改造,对犯人进行职业培训,为他们刑满后的社会就业创造一定的条件。在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通常在6%至8%的低水平,说明我国目前的劳改制度是较优越的,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制度文明、人道的基本准则。
中国劳改系统生产的产品主要满足本系统的需要,在内部自行消化,调剂余缺。少量的多余产品通过正常渠道进入国内市场,收入主要用于改善犯人的生活和福利条件。此外,中国司法部门从增加就业和安置工作人员家属及子女出发,建立了一些工厂和农场。这部分企业多属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生产和经营完全同国内其他企业一样,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产品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同犯人的生产劳动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
中国商品的出口是在各级经贸部门的管理下进行的,并由海关严格监管,不允许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从事出口贸易。经贸部从来没有批准任何劳改单位有外贸经营权,劳改犯人生产的产品是不允许出口的。自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外向型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地方和外贸企业已有了很大的自主权。过去如果真有劳改产品流入美国市场的情况,那不是中国政府的政策,其中可能也有美国方面的原因。因此,我们双方要共同采取措施,防止发生这类事。
维护中美关系,发展中美经济贸易合作,符合两国的利益。中美经济贸易关系发展到今天的水平,是中美双方政府、企业以及各界人士克服困难,共同努力的结果,双方都应倍加珍惜。取消中国的最惠国待遇将使中美双方的利益都受到损害,中美两国的关系也将受到影响。我们欢迎美国各界有更多的人来中国看看,增进了解,辨明是非,从中美关系的大局出发,排除人为的干扰,继续维护和推动中美经济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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