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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残疾人保障法的施行 陈俊生发表广播电视讲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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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5-1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就残疾人保障法的施行
 陈俊生发表广播电视讲话
新华社北京5月11日电 国务委员陈俊生今天就残疾人保障法的实施发表广播电视讲话,讲话的全文如下: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今年5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保障残疾人公民权利的根本措施,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步骤,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残疾人保障法的施行,也是残疾人的喜讯。我代表国务院向全国5000多万残疾人和两亿多残疾人亲属表示亲切的慰问。
为了宣传和贯彻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即将专门发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通知,希望各地切实按国务院要求做好这项工作。
建国以后,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展残疾人事业,实施了《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建立和完善了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事业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福利、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以康复工作为例,仅两年多时间,就使43万名白内障患者复明,做了14万例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1万名聋儿经过语言训练后开口说话。总之,在党和政府的关怀及全社会的支持下,我国残疾人事业在比较低的起点上,正以较快的速度发展。
但是,由于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残疾人是我们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受教育机会少,劳动就业率低,缺乏必要的康复,生活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在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向小康水平过渡的今天,如何使残疾人跟上社会发展步伐,与全国人民一道前进,这一涉及到全国1/5家庭的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
残疾人保障法以国家意志重申: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特殊而困难的群体,国家给予特别扶助,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减轻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不仅是残疾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履行应尽义务的法律准则,而且是每个公民和一切组织对待残疾人问题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准绳。
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全面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工作议程,加强领导,综合协调,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号召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互助互济、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国务院希望广大残疾人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事业是文明的事业,进步的事业,高尚的事业。我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共同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必将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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