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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关于1990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第六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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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5-20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关于1990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第六号)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日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提前抽样汇总的计算机处理任务已圆满完成。这次抽样汇总,在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共抽取113187605人(不含现役军人),抽样比为10.01%。现将抽样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人口年龄结构状况。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0至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27.70%,15至59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3.71%,60岁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8.59%,其中65岁及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5.58%,人口年龄中位数(注1)为25.25岁。同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八年间0至14岁人口比重下降5.89个百分点,15至59岁人口比重上升4.93个百分点,60岁及60岁以上人口比重上升0.96个百分点,65岁及65岁以上人口比重上升0.67个百分点,人口年龄中位数提高2.34岁。
二、人口在业(注2)状况。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中,在业人口的比重为79.09%;不在业人口的比重为20.91%,其中:在校学生的比重为4.84%,料理家务人口的比重为8.46%,待升学人口的比重为0.29%,市镇待业人口的比重为0.71%,离休、退休、退职人口的比重为2.64%,丧失劳动能力人口的比重为3.46%,其他不在业人口的比重为0.51%。同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八年间在业人口比重上升0.86个百分点,在校学生比重上升0.89个百分点,料理家务人口比重下降3.56个百分点,待升学人口比重上升0.07个百分点,市镇待业人口比重上升0.20个百分点,离休、退休、退职人口比重上升0.92个百分点,丧失劳动能力等其他不在业人口比重上升0.62个百分点。 
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业人口按所属行业(注3)划分,第一产业占71.99%,第二产业占15.32%,第三产业占12.69%。同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八年间第一产业比重下降1.68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比重下降0.6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上升2.35个百分点。
三、人口婚姻状况。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中,未婚的占25.13%,有配偶的占68.15%,丧偶的占6.13%,离婚的占0.59%。同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未婚人口比重下降3.44个百分点,有配偶人口比重上升4.47个百分点,丧偶人口比重下降1.03个百分点,离婚人口比重保持不变。
四、妇女生育状况。1989年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总和生育率(注4)为2.25,比1981年的2.58下降0.33。
1989年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有生育的妇女中,属生育第一孩的比例为49.51%,属生育第二孩的比例为31.17%,属生育第三孩及第三孩以上的比例为19.32%。与1981年相比,第一孩所占比例上升2.27个百分点,第二孩所占比例上升5.57个百分点,第三孩及第三孩以上所占比例下降7.84个百分点。
1989年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育龄妇女平均初育年龄为23.42岁,比1981年提前0.84岁,其中农村育龄妇女平均初育年龄为22.93岁,比1981年提前0.84岁。
1989年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育龄妇女的生育高峰年龄为23岁,生育率为242.8‰,同1981年相比,生育高峰年龄提前2岁,生育率下降34.9个千分点。
五、人口迁移状况。1985年7月1日至1990年7月1日5年间,常住地发生跨县、市变化的迁移人口(注5)占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的比重为2.99%。在上述迁移人口中,由农村迁入市镇(注6)的占48.53%,由市镇迁入农村的占4.15%,市镇之间迁移的占33.26%,农村之间迁移的占14.06%。
注:
(1)指从零岁起依次将各年龄人口数累积,当累积数达到总人口一半时的年龄。
(2)在业人口指在1990年7月1日有固定性工作的人口和虽无固定性工作,但在6月30日有临时性工作,6月份从事社会劳动累计超过16天或16天以上,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者;不在业人口指在校学生,料理家务,待升学,市镇待业,离休、退休、退职,丧失劳动能力等人口。
(3)第一产业:指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指工业、地质普查和勘探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指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金融、保险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4)指某年各年龄组妇女生育率的合计。反映育龄妇女若按该年各年龄妇女生育水平渡过一生,平均每个妇女所生的孩子数。
(5)指已经办理跨县、市户口迁移手续,其居住地发生跨县、市变化的人和虽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已离开户口所在县、市一年以上的人。
(6)市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和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镇指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县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农村指不设区的市所辖村民委员会和县所辖的村民委员会。            (新华社发)附图表:
⒈附: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龄和性别的人口百分比
  年龄别    占总人口数百分比(%)       
        合计     男     女     
  总 计 100.00 51.45 48.55   
   0    2.05  1.08  0.97   
   1    2.07  1.09  0.98   
   2    2.14  1.12  1.02   
3    2.15  1.12  1.03   
4    1.89  0.98  0.91   
5    1.77  0.92  0.85   
6    1.69  0.88  0.81   
7    1.79  0.93  0.86   
8    1.95  1.01  0.94   
9    1.60  0.83  0.77   
10    1.70  0.88  0.82   
11    1.71  0.88  0.83   
  12    1.67  0.86  0.81   
  13    1.71  0.88  0.83   
  14    1.81  0.93  0.88   
  15    1.92  0.99  0.93   
  16    2.08  1.07  1.01   
  17    2.17  1.11  1.06   
  18    2.17  1.11  1.06   
  19    2.30  1.18  1.12   
  20    2.30  1.17  1.13   
  21    2.40  1.22  1.18
22    2.17  1.11  1.06
23    2.01  1.03  0.98
24    2.23  1.15  1.08
25    2.17  1.11  1.06
26    2.24  1.14  1.10
27    2.39  1.24  1.15
28    1.41  0.72  0.69
29    1.02  1.52  0.50
30    1.27  0.66  0.61
31    1.27  0.66  0.61
32    1.68  0.88  0.80
33    1.62  0.84  0.78
34    1.56  0.81  0.75
35    1.71  0.89  0.82
36    1.62  0.84  0.78
37    1.52  0.78  0.74
38    1.49  0.77  0.72
39    1.28  0.66  0 62
40    1.36  0.71  0.65
41    1.15  0.60  0.55
42    1.10  0.58  0.52
  43    1.06  0.55  0.51
44  0.97  0.51  0.46
450.92  0.48  0.44
460.88  0.46  0.42
470.84  0.44  0.40
480.86  0.45  0.41
490.85  0.45  0.40
500.82  0.43  0.39
510.79  0.42  0.37
520.82  0.44  0.38
530.80  0.42  0.38
540.80  0.42  0.38
550.78  0.41  0.37
560.78  0.41  0.37
570.76  0.40  0.36
580.69  0.36  0.33
590.68  0.36  0.32
600.69  0.36  0.33
61    0.62  0.32  0.30
62    0.62  0.32  0.30
63    0.55  0.28  0.27
64  0.53  0.27  0.26
  65    0.55  0.27  0.28
66    0.50  0.25  0.25
670.44  0.21  0.23
680.43  0.21  0.22
690.41  0.20  0.21
700.39  0.19  0.20
710.33  0.15  0.18
720.31  0.14  0.17
730.29  0.13  0.16
74  0.27  0.12  0.15
750.24  0.11  0.13
760.23  0.11  0.12
770.19  0.09  0.10
780.16  0.07  0.09
790.15  0.06  0.09
800.13  0.05  0.08
810.11  0.04  0.07
82    0.09  0.03  0.06
83    0.08  0.03  0.05
84    0.07  0.03  0.04
85岁及        
  85岁以上 0.21  0.06  0.15
注:本表数据不含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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