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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应多一点“担保”意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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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5-2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街谈巷议

  保证人应多一点“担保”意识
最近,我们在审理借款合同违约纠纷案件中,发现不少保证人坐上了被告席。这些担保中,有的属于“人情担保”,情面难却;有的属于“盲目担保”,保证人并不了解债务人借款的用途以及是否有偿还能力;有的则认为担保没有风险,随意充当保证人。
正确的担保,可以保证合同当事人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促使财产流转和社会经济秩序得以正常运行;反之,不但会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侵犯,保证人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而且还给审判工作带来麻烦。民法通则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就明确了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保证人要多一点“担保”意识,不要随意充当“保人”。
江苏大丰县人民法院 吴汉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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