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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部分专家学者座谈认为 我国有效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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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5-24
第4版(要闻)
专栏:

  首都部分专家学者座谈认为
 我国有效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益
本报北京五月二十一日讯 记者张志业、李德金报道:首都知识产权界的著名专家、学者今天在京座谈时指出,我国从一九八二年开始先后颁布和实施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已基本建立。他们以充分的事实说明,中国不但从立法上,而且在实际工作中,为保护中外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巨大努力,并且已取得显著成绩。
据了解,知识产权主要由商标、专利、版权三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目前,我国有效注册商标已达二十七万多件,其中去年为五点七万件;受理国内外专利申请十七点六万件,已授权六点六万件,向中国申请专利的国家和地区达六十六个。
在今天举行的“知识产权学术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在发言中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到现在可以说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这个法律体系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同时也是为我国改革开放服务的。中国把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是从一九八二年制定的商标法开始的。一九八四年制定的专利法从无到有建立了现代化的中国专利制度。去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今年六月一日就要实施,它将建立起现代化的中国著作权制度。
在座谈会上,与会者发言说,从整体上讲,我国先后颁布和实施的三个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既立足于中国经济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又兼顾国际惯例,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的精神是一致的。我国于一九八○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九八五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从此,我国开始履行“巴黎公约”成员国义务,遵守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优先权和专利、商标独立原则。
当谈到商标法核心内容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个问题时,与会者说,外国企业在我国注册的商标与国内企业一样,完全可以依法受到保护。他们举例说,中美建交后,一九七八年三月四日,我国与美国达成商标互惠协议。从那时起,美国企业在我国开始办理商标注册。美国企业一九七九年以前在我国注册商标一百二十二件,到去年底已达一万二千五百二十八件,占六十二个国家和地区在我国注册商标的首位,十一年增加一百倍。注册商标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中美两国贸易往来增长,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了美国企业相信中国政府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有力的。
出席座谈会的专家学者在发言中指出,为了保护中外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有关机构公正处理了一批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的案件,其中包括国外当事人提出的专利、商标和版权侵权诉讼,如美国IBM电脑、M&M巧克力糖商标侵权案等,都得到了公正处理,依法保护了美国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在中美贸易谈判中,美方置中国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重大进展于不顾,借口中国对美知识产权保护不充分,把中国列为所谓“特殊三百零一条款重点国家”是令人遗憾的。
大家在发言中强调,知识产权必须得到保护,但把某些发达国家的高标准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标准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正的。美国一七九○年颁布第一个联邦版权法,直到一八九○年才开始有条件地保护少量外国作品,又过了六十年才参加保护水平不算高的《世界版权公约》。而从其开始有版权法到参加保护水平较高的《伯尔尼公约》,前后用了近二百年。美国著作权法中歧视外国作品的“制造条款”不过是几年前才终止的。而中国作为一个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本国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一直鼓励与国外按照国际惯例,在尊重对方权益的基础上,开展出版、演出、电影电视和音像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这次座谈会是由人民日报和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版权局等单位联合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名誉理事长黄坤益、理事长高卢麟,副理事长刘杲、刘湖、王正发、李建忠,研究会顾问汤宗舜以及欧万雄、沈仁干、郭寿康、刘激扬等知识产权界权威人士出席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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