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阅读
  • 0回复

10年前被伤害,现在还能否要求赔偿?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5-27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10年前被伤害,现在还能否要求赔偿?
编辑同志:
我有一朋友,10岁时被一名7岁孩子刺瞎右眼,其父母鉴于双方均为儿童,没有提出任何要求,自己承受损失和痛苦。10年后的现在,受害人已近就业、婚姻年龄,由于右眼失明,在经济上、精神上将付出比一般人更多的代价。请问:他是否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江苏大丰县 高峰高峰同志:
你来信提出的问题,涉及到民法通则上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
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但是,权利的保护受时间的限制。受害人要求保护的请求,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分3种:
1、诉讼时效为1年(指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等4种情况的诉讼);
2、诉讼时效为2年;
3、诉讼时效为20年。其中前两种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后一种从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制度还包括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延长,是20年长期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你的朋友10年前身体受到伤害,他和他的父母当时知道权利被侵害,应当适用1年的短期诉讼时效。按规定,民法通则实施以前发生的侵权纠纷,诉讼时效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因此,到1988年1月1日止,他们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就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如果没有诉讼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就不再保护他的合法权益了。
但是,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因此而消灭。按照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你的朋友还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损失,如对方自愿赔偿,你的朋友就可以实现要求。但对方也可以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超过为由而拒绝赔偿,这是合法的,任何人不得强制。
          本版法律顾问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