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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长受损失应由全组村民赔偿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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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6-03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村民组长受损失应由全组村民赔偿吗?编辑同志:
1990年4月,我村二组组长家的两头猪被人毒死,油菜也被人按倒。村党支部书记说这是由于搞计划生育,有人报复组长的行为,遂责令我组核算员在村民卖给国家的粮食款中每人扣1元,共扣278元,赔偿组长的损失。请问:二组村民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垫江县 孔繁茂孔繁茂同志: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一方当事人不法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害的时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作为主体才能构成。一方为受害人,是权利主体;另一方为加害人,是义务主体。权利主体享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义务主体则有赔偿损失的义务。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即加害人行使权利,义务主体也只能向特定的权利主体即受害人履行义务。没有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双方就不是当事人,就不发生上述权利义务关系。
你村二组组长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他作为受害人,是权利主体,享有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只能向真正的加害人行使,而不得要求无关的人来承担赔偿责任。现在不知谁是加害人,也不能肯定加害人就在你组的村民当中,起码不能确定他们都是加害人。因此,你组村民就不能确定为这一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不对组长承担赔偿损失的义务。
构成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必须具备4个要件:1、受害人确有损害事实;2、加害人实施了违法行为;3、该违法行为与该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从你说的情况看,二组组长确有被损害的事实,但全组村民没有实施违法行为,更谈不上因果关系和过错了。从这一点上看,责令二组村民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没有根据的。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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