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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了所谓“最大的妥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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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6-09
第7版(国际)
专栏:随笔

  想起了所谓“最大的妥协”……
石权
西方有些女士先生好谈“人权”,有的颇以天下为己任,对别国的“人权”问题说三道四、妄加评论。其实,人权不是抽象的、绝对的概念,是有着鲜明阶级性的,而且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背景的不同,对人权的解释和通过法律所确定的内容也不尽相同。例如,被美国人视为神圣的宪法,在1787年制定时却只字未提奴隶制的问题。当时的北方资产阶级代表知道,南方种植园主是不会同意结束奴隶制的,为了使宪法得以通过和批准,他们就用数十万黑奴的“天赋人权”和南方奴隶主做了交易!美国宪法学者把它称为“最大的妥协”。
不仅如此,当时的制宪者们还搞了一个“3/5妥协”。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按各州人口的比例向各州分配国会众议员的席位和直接税,各州人口则“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予以确定”。这里的“所有其他人口”就是指奴隶。南方原来是要求把60余万奴隶作为“一个整人”来计算的。虽然奴隶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这个妥协却使南方6州增加了在众议院中的席位,得到了政治上的好处。作为交换,种植园主则接受按这种人口计算方法向联邦政府交纳直接税。
此外,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规定,“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1808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这就是说,在20年内,国会不得禁止奴隶输入美国。根据奴隶主们当时的计算,20年后,所需奴隶完全可以从国内奴隶的后代得到补充了。宪法的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还保证:“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即奴隶),如逃往他州,那个州应把逃亡的奴隶交还给“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即奴隶主)。
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期间通过的《独立宣言》,庄严地宣布“人人生而平等”,然而,美国获得独立和自由后所制定的这些宪法条文却公然亵渎这一原则!问题出在什么地方?恩格斯指出:“……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可以表明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是美国的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种族特权被神圣化了。”美国的一些学者也指出,这里原则是“所有白人生而平等”。
当然,南北战争以后,奴隶制是被废除了,但时至今日,美国的种族问题仍然是个未解之结,总有那么一些人顽固地维护“被神圣化了”的种族特权。也许就是出于这样的历史背景吧,华盛顿国会山上某些人士竟然指责我国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废除黑暗的农奴制,是“践踏人权”,把1959年以前在西藏维护农奴制的达赖喇嘛捧为“民主战士”。似乎只有95%以上的藏胞重新沦为少数“领主”的“属民”,才能重享“民主和自由”!谬误之如此,如果不是冥顽不化的偏见,就只能说是对西藏历史的无知。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就请他们读一读西藏的历史,看一看西藏的现实吧!在旧西藏,广大农奴和奴隶不仅没有任何社会和政治权利,而且连基本的生存条件也得不到保障。他们人身依附于农奴主和贵族,连起码的人身自由都没有,哪里谈得上什么人权?只是1959年民主改革后,他们才再不能作为个人的财物加以买卖、转让、交换、抵债;寺院、庄园主、部落头人才再不能私设公堂,对人挖眼、刖足、断手、割舌;广大藏胞才真正享受到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人权。只要把新旧西藏的历史做一番比较,是不难得出公允的结论的。古希腊历史学家波利比奥斯说得好:“历史为那些从事公众事务的人提供最好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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