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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个人拣拾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的有关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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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6-14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资料

  收购个人拣拾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的有关规定
供销合作社的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和当地政府指定的金属收购部门,对于收购个人拣拾的生产性的废旧金属器材,必须遵守国家的如下规定:
(一)实行分区划片,严格凭户口簿、工作证及单位证明信登记收购。非指定的专点和商贩一律不准收购。违犯者,据情处理。
(二)收购专点由各地金属回收部门、废旧物资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收购专点在收购中如发现有疑问的物资,暂予扣留,不付货款,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各级废旧金属经营部门对基层收购站上交的废旧金属器材,把好验收关,发现有可疑违犯政策收购的物资,要查明情况,否则一律不准接收。对于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协助公安部门破案有成绩的收购专点和收购员,应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犯政策的收购专点和收购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制裁;对于与坏人勾结,唆盗销赃的,要依法制裁。
                          (方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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