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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授予学位有了法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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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6-16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在职人员授予学位有了法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
据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最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出通知,发布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新发布的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旨在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使我国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的工作有了法规依据,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指出,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上做出成绩,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规定》和《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一般应是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申请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一般应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已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近年来在全国或国际性刊物发表有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或在技术工作中已做出重要的有创造性的贡献。
为保证向在职人员授予学位的水平和质量同向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的水平和质量相当,《规定》指出,各级学位应达到的水平,以及进行资格审查、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规定》针对在职人员的特点,还作了有关具体规定。
为了使这项工作稳步、健康地发展,严格保证质量,《规定》要求必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学位授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对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在职人员的学位质量有检查、监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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