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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法则的性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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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2-12-07
第3版()
专栏:

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法则的性质
苏联 鲁缅采夫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经济学的法则是反映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生活过程的规律性的客观法则。否认这个原理的人,事实上就是否认科学,而否认科学,也就是否认任何预见的可能性,因而就是否认领导经济生活的可能性。”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
斯大林同志的新的天才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宝库的最伟大的贡献。在这部著作中,斯大林同志提出并解决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指示出由社会主义逐渐过渡到共产主义的道路,并对现代资本主义的问题做了科学的探讨。
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伟大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人类社会生活的最深刻的基础,阐明主宰社会经济发展的诸法则,指出资本主义的灭亡和为最进步的社会制度—共产主义所代替的必然性。正因如此,社会主义的敌人们过去和现在都是猛烈地和仇恨地抨击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济理论。
资产阶级害怕对社会的经济发展法则做真正科学的阐述。它要求自己的御用学者们不要揭破客观真理,而要创造适合于他们并有益于他们的“理论”,这些理论要用各种方法为资本主义辩护,抹煞资本主义所固有的矛盾并传播有关社会主义的谎言。列宁曾指出说:“也决不能期望这个科学持另一种态度,因为在建筑于阶级斗争上的社会里是不会有‘公正’的社会科学的。”(列宁全集第十九卷第三页,俄文版)
资产阶级企图在思想上解除工人阶级的武装并以此来巩固自己的统治权,它曾试验过一切“消灭”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它过去和现在都试图借助于自己在工人运动中的雇佣代理人千方百计地歪曲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说。但是马克思主义的生活真理摧毁了资产阶级在它的道路上所设置的一切障碍。
科学共产主义的经典作家列宁和斯大林给予了一切歪曲马克思主义的敌意企图以致命的回击,保卫了革命理论的纯洁,并继续发展了它,使之适合于资本主义灭亡和社会主义胜利的时代。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时期,是共产党在斯大林同志领导下争取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纯洁,反对托洛茨基分子、布哈林分子和列宁主义的其他敌人的紧张斗争时期。建立空前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的社会,要求我党深入地科学地领导建设,善于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每个阶段正确地给群众指出方向,揭示给他们这一建设的明朗远景,加强他们胜利的信心。一
争取共产主义斗争的每个新阶段,须要对已获得的成就有深刻的理论阐述和确定实现既定目标的正确道路。共产党及其领袖当顺利完成新任务的必要条件成熟时,便会提出新的任务。
斯大林同志还在一九○五年时便写道:“……某
一阶级的理论家不能创造其因素是在生活中不存在的思想,他只能看出将来的因素,并在这个基础上理论地创造某一阶级在实践中将达到的理想,差别就在于:理论家赶过了阶级,比它早看出将来的萌芽。”(斯大林全集第一卷第一一七页,俄文版)
斯大林同志在其天才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内,发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形中的将来的因素。他提出有关苏维埃社会准备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基本先决条件的纲领性原理。
马林科夫同志在第十九次党代表大会联共(布)
中央委员会的总结报告中指示说:“……党关于未来的计划即决定我们的前途以及我们在前进中所要遵循的道路,就是依据经济法则的知识,依据斯大林同志所阐明的建设共产主义社会的科学而制定的。”
为斯大林同志所探讨的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法则的性质问题,对于共产主义的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这个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问题,已为斯大林同志异常清晰地拟制出来。
斯大林同志对于一些人的主观的唯心论的概念,给与了极严格的批评。这些人认为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作用,它便能废除、消灭现存的法则,制定和“改造”它们、创造新的法则。斯大林同志在指出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法则的这种看法的严重错误时,赋予了科学的法则,即政治经济学法则以经典性的定义。
斯大林同志指示说:“马克思主义把科学法则——无论是指自然科学法则或政治经济学法则都一样——了解为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的反映。”
斯大林对于科学法则的客观性的分析,是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自然和社会的法则的理论原理出发的。如所周知,科学是关于我们周围世界的系统知识,其中也包括关于社会的知识。科学使我们知道世界的正确情况,即客观现实在我们意识中的正确反映。科学的目的和任务是认识我们周围的世界,找到它内部固有的发展法则并使这些法则为人类服务。
每一种真正的科学的法则,都是不以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都是为人所认识的客观世界本身所具有的那些本质上的联系的反映。
自然和社会的法则,表现着内部的本质的关系即现象联系的客观原因。科学在认识这些关系和联系时,便发现出客观的发展法则。
列宁写道:“世界是物质的合规律的运动,而且我们的认识,既然是自然的最高产物,所以只能够反映这个规律性。”(列宁全集第十四卷第一五六页,俄文版)
政治经济学的法则是客观的法则。斯大林写道,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法则是存在于我们身外的客观规律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
经济法则是在物质生产的一定条件的基础上产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教导说,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这种生产是作为人的生活的自然需要而实现的。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时时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只有在社会生产表现着社会生产力和人们的生产关系两方面的统一时,物质资料的生产才能实现。在这种统
一之外,社会生产一般是不能存在的。
斯大林同志指示说:“只有具备生产的这两方面,才能有社会生产,——不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或其他社会形态下都是一样。”
生产力不能在社会之外存在和发展。人们如果彼此孤立地、不为了共同活动而联合起来、不在自己之间结成一定的联系和关系,便不能生产物质资料。
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每一代都从他们的先辈获得现成的生产力,这些生产力便是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出发点。人们也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有赖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怎样,生产关系也是怎样。包括在生产关系之内的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和由此产生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以及完全以生产关系为转移的产品分配形式。生产关系的总和就组成经济制度、组成社会的基础。
客观的经济法则是社会生产本身的法则,而不是我们意识的法则。
斯大林同志指示说:“人们能发现这些法则,认识它们,研究它们,在自己的行动中估计到它们,利用它们来为社会谋福利,但是人们不能改变或废除这些法则,尤其不能制定或创造新的科学法则。”
政治经济学的对象是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它的使命是发现社会生产和物质资料分配的法则,以人类社会发展道路的知识武装人们。二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著作中,斯大林同志解释出政治经济学法则的客观性质,制订出关于经济法则的特点及其与自然法则的区别的重要理论定理。
斯大林同志教导说:“政治经济学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它的法则与自然科学的法则不同,不是长久不变的;政治经济学法则,至少是其中大多数,是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中发生作用的,在此以后,它们就让位给新的法则。”
政治经济学的大多数经济法则不是长久不变的,这便决定了它们只在某一经济形态范围内的一定经济条件基础上产生和发生作用。例如,剩余价值法则,资本积累的普遍法则和其他经济法则,只能存在于资本主义的范围之内,而不能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之中。
每一种社会经济形态,只有它所固有的一个基本经济法则。基本经济法则不是决定这一经济形态发展的某一个别方面或某些个别过程,而是决定其发展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一切主要过程。
现代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基本经济法则,其主要特点和要求是:用剥削本国大多数居民并使他们破产和贫困的办法,用奴役和不断掠夺其他国家人民、特别是落后国家人民的办法,以及用旨在保证最高利润的战争和国民经济军事化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的资本主义利润。
社会主义具有它自己特有的基本经济法则,其主要特点和要求是: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根本区别,是由于它们的经济基础的区别产生的,由它们各自生产方式的实质产生的。
在一定的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也产生着其他经济法则,这些经济法则决定该生产方式的个别方面和个别过程。这些经济法则的作用从属于基本经济法则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这种与其基本经济法则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特有的经济法则,便是国民经济有计划的、按比例的发展法则。这一法则是由于消灭了资本主义,在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作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的对立物而产生的。
社会中的一些特有的法则为其他法则所代替,并不是用依照人们的意志消灭旧法则和创造新法则的办法而完成的。这种代替是客观地发生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是由于产生了新的经济条件,新的生产关系。
斯大林同志指示说,旧法则并不是被消灭,而是由于出现了新的经济条件而失去效力,退出舞台,让位给新的法则,这些新的法则并不是由人们的意志创造出来,而是在新的经济条件的基础上产生的。
同时,不仅存在有这一或那一社会形态所特有的经济法则,而且还有各社会形态都有的一般法则。
斯大林同志教导说:“各种不同的社会形态在它的经济发展中,不仅服从自己特有的经济法则,而且还服从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法则,例如,在单一的社会生产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的法则,在一切社会形态发展过程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间的关系法则。所以,各个社会形态不仅以自己特有的法则互相分开着,而且以一切社会形态所共有的经济法则互相联系着。”
如果没有这些共有的法则,也就不会有各个社会形态的统一的政治经济学了。三在斯大林同志的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对为社会所认识和利用客观的经济法则的可能,给与了深刻的分析。这一著作在思想上武装劳动人民从事改造世界的积极斗争。
斯大林同志批评了那些人的反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他们认为经济法则的客观性意味着它们的作用无法防止,社会在它们面前是无力的。这种观点是把法则偶像化,是让自己去做法则的奴隶。
历史经验,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验,令人信服地证明了社会在法则面前并不是无能为力的,同时社会在认识了经济法则之后,依靠着它们便可利用它们来为社会谋福利。
斯大林同志指出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有可能利用经济法则为社会谋福利的错误看法。
斯大林同志写道:“在某种程度内利用经济过程、经济法则来为社会谋福利,这样的事情也不仅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主义制度下发生,而且在其他社会形态下也发生。”
然而,发现和利用客观的经济法则,不同于发现和利用自然法则,不是顺利进行的。斯大林同志指示说,经济法则的重要特点在于它与自然科学法则不同,在自然科学中,发现和应用新的法则是或多或少顺利地进行的;在经济学领域中,发现和应用那些触犯社会衰朽力量的利益的新法则,要遇到这些力量极强烈的反抗。经济法则的另一个特点就在于此。
斯大林同志指示说,在阶级社会里利用经济法则无论何时何地都有阶级背景,而且利用经济法则为社会谋福利的旗手无论何时何地都是先进阶级,而衰朽的阶级则反抗这件事情。
衰朽了的社会力量用他们所拥有的一切手段疯狂地抵抗发现和利用新的经济法则,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新的法则和他们的阶级利益相矛盾,采用新的法则是会反对旧的生产关系,触犯到衰朽着的阶级的切身利益。
为了要保证社会从一个发展阶段过渡到另一个阶段,给新法则以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社会中必须有异常关怀实现这一进步过渡的社会力量,只有这种进步的社会力量才能利用经济法则,给它们以为了全社会利益所必需的广阔发展场所。
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这一经济法则,早已为自己开辟着道路。
在我国找到了工农联盟这一对推翻资本主义和建设社会主义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先进社会力量,这种力量还没有在其他各资本主义国家中找到。苏维埃政权在列宁—斯大林党的领导下,依靠着生产关系
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这一经济法则,把生产资料公有化,使它们成为社会的财产,消灭了剥削制度,用新的代替了已成为社会生产发展阻力的旧的生产关系,并以此给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法则以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
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和工人党,领导着工人阶级争取解决这一成熟了的任务的斗争,把广大劳动群众聚集在无产阶级周围并教育那一先进的社会力量:这个力量的使命就是克服现代资产阶级的反抗,给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经济法则发生作用的广阔场所,同时引导各国的社会走向社会主义的胜利。
斯大林同志在党的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的历史性演说中,给各资本主义国家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党指示出把人民群众团结在自己争取和平、争取民主、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旗帜周围的正确道路。资产阶级已变得更加反动了,它已把过去的自由主义的最后残余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的旗帜抛弃在一边。它已把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的旗帜抛在一边,因此,它已失掉了过去与人民的联系,削弱了自己。斯大林同志指示说,这些旗帜将必须由共产党和各民主政党举起来,以把大多数人民团结在自己周围,以成为民族的领导力量,并最后领导人民走向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的胜利。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没有能够组织反抗发现和利用新的经济法则的衰朽的阶级。因此这些法则便获得自己发生作用的充分广阔场所。
然而,斯大林同志指示说,这并不能铲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某种程度的非对抗性的矛盾。这种矛盾不能达到发生冲突,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具有及时使落后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性质相适合的可能。为了克服产生的矛盾,社会主义社会领导机关的正确政策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们及时看出这些矛盾并以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增长的方法采取措施克服这些矛盾。
列宁、斯大林的党,苏联政府在采取措施以克服我们经济中产生的矛盾方面表示出卓越的范例。构成苏维埃制度的生活基础的党的政策,是依据着深刻认识和利用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来为社会谋福利。
社会主义制度是在社会自觉地运用客观的经济法则的基础上发生和发展着的。自流和自发势力是与社会主义不相容的。因此,那些把经济法则的客观性质和它的作用的自发性混为一谈的人,他们的观点是与马克思—列宁主义完全背道而驰的。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把客观性和自发作用混为一谈,会导致不能认识经济法则,会把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和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则混淆在一起;党早已就粉碎了和击退了这种投降分子的观点。
在资本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在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统治下,经济法则是盲目地、强制地、破坏性地起着作用。在基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的条件下则与此相反,经济法则的发生作用是为社会所认识了的。社会在历史上第一次能够认识客观法则、依靠它们、利用它们来为社会谋福利。在新的条件下,国家的经济作用是根本改变了。为共产党所领导着的苏维埃国家,是影响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和巩固的强大力量。只有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着经济—组织的和文化—教育的职能,这个职能依照苏联社会向共产主义前进的程度而获得愈来愈重大的意义。
党和苏维埃国家,依靠着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依靠着对社会主义的客观经济法则的认识,组织群众来积极参加新的社会经济形态的建筑。自觉地利用社会主义的经济法则,首先反映在我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之中,反映在我们国民经济的各年的和五年计划之中。
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客观法则,使苏维埃国家有可能计划社会生产。但是为了实现这个可能,斯大林同志说,就必须研究这个经济法则,必须掌握它,必须学会以完备的知识去应用它,必须制定出能完全反映这个法则的要求的计划。斯大林同志指示说,国民经济的计划化,只有在遵守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能得到良好的结果。这两个条件是:它正确地反映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法则的要求,它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的一切要求相适应。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经济法则的客观性质的各种否认,导致在经济生活中的冒险主义和对社会产生一切毁灭性的后果。
社会主义社会对自己发展的客观的经济法则认识得愈深,群众在争取建设共产主义社会斗争中的创造积极性也就愈高。
斯大林的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出版,是我党和全体进步人类思想生活中的最伟大的历史事件。这一著作是伟大的斯大林关于进一步全面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经常关怀的鲜明证据。
斯大林同志的天才著作,责成党的工作者、社会科学方面的工作者,首先是经济学者在与实际的建设工作密切联系下全面地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问题。斯大林同志的著作,责成每个共产主义社会的积极建设者深刻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经济理论。
斯大林同志的经典著作,是创造性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典范,是行动的有力指南。它们使党能够清晰地看到我们前进运动的目的,更快地和更牢固地争取到和巩固胜利。
斯大林同志的新著,给人民照亮了走向共产主义胜利的道路。
(君强译自十一月十四日苏联“真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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