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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选择——关于首钢承包经营责任制普遍意义的探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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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6-20
第2版(经济)
专栏:

  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选择
——关于首钢承包经营责任制普遍意义的探讨
李忠凡
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个经济界、理论界和各级政府决策部门均极为关注的重大问题:大、中型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亏损面增加,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的循环呈现出明显的不畅,制约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它关系到能否实现党确定的至2000年国民经济再翻一番的宏伟战略目标的大问题;更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能否释放,用事实证明比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更强的生命力、更高的经济发展速度的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应当说全党和全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求得共识。既然问题已经看准,就应当下最大的决心排除各种困难,在如何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问题上进一步求得共识,作出正确的选择,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围绕着这个重点制订出一整套政策,创造一个适应增强企业活力的内部目标和外部环境。
在经济体制改革12年期间,如何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经济界、理论界已经开出各种“药方”,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主张和思路。
一种主张认为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必须牢牢掌握在政府手里,在投资、信贷、物资等方面给予重点保证的同时,实行“管住”政策,诸多的指令性计划几乎全部由这些企业承担。这种主张的思路显然是与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背道而驰,其实质仍然囿于产品经济的圈子。结果是,大、中型企业并不能由此获得生机和活力,仍然是政府的附属物,经济效益仍然停滞在低水平。
另一种主张认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明确产权关系,实行股份制,变全民所有制为国家、企业、个体所有的“共有制”,把各方面的利益建立在财产关系基础上。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沿袭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经济不能兼容;在实践上脱离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与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的实情。在这种实情下,股份制的集资与资金导向两大功能均受到很大限制,由此制约着股份制的适用范围、形式和程度,难以靠它来解决企业活力问题。就整个经济发展而言,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它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不可能成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适用的主要形式。这是已为12年改革实践证明了的事实。当然,股份制作为一种企业组织、经营、管理制度,它的一些内容还是相当可取的,应当有分析地加以吸收。
再一种主张是在改革实践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承包制。首先起源于农村,实行农户联产承包责任制;尔后发展到城市,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改革的实践证明: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于增强大、中型企业的活力和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都呈现出明显的成效。尽管它在发展的过程中遭遇到许多挫折和困难,但却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不管人们主观意愿如何,它总是按照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固有规律,克服各种阻碍和干扰不断向前发展。它的优越性集中反映在以首都钢铁公司为代表的一批企业坚持不懈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显著成效中。
首钢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启示
首钢自1982年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到现在已经整整10个年头了。它所创造的经济效益、发展速度,以及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和生活的改善都是十分显著的,也是有目共睹和公认的。我不想在这方面多费笔墨,仅举出几个数字就足以得到说明。承包期间,钢材产量增长1.5倍;实现利润增长3.8倍,平均每年递增约20%;上交国家财政利、税、费增长2.2倍,平均每年递增12.3%,企业留利增长18.8倍,平均每年递增约35%;资金利税率由31.28%上升到67.4%,提高1.1倍;人均年创利税由6111元提高到26861元,增加3.4倍;投资效益的投入产出比为1∶2.62,比北京市平均数高4倍;职工中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由5%上升到46%;职工住房面积扩大了1.7倍;职工人均月收入增长3倍多。总之,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后,首钢已成为以钢铁工业为主,拥有12万职工,兼营电子产品等15个行业、98个厂矿,企业和经营点遍布国内22个省市、境外12个国家和地区,形成八大公司,年创利税26亿元,年投资能力超过10亿元的特大型企业。它的综合经济能力已超过承包前的3倍,“一个首钢变成了四个首钢”。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期间国家财政没有投资,上述经济效益是主要靠企业自我积累实现的。
首钢取得如此之大的成效,而且经过长达10年之久的时间考验证明是成功的。那末,它对增强大、中型企业活力有哪些启示呢?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的大课题。首钢的经验是十分丰富和全面的,其中最为重要、最根本的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用他们自己的语言称为“承包为本”。意思是:遵循马克思主义原理,根据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科学地界定了外部环境,正确地确定了内部目标,从而产生了一种具有生机和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企业从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到思想政治工作引起了一系列的连锁变化。从此,首钢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进入了一个飞跃发展的新阶段。这样,就不能不引起我们对以首钢为代表的一批企业所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涵进行深入的剖析,其中必有深刻的道理。概括起来讲,首钢承包制含以下五个基本内容:
一是包死基数。通过包死基数解决三个问题:1、界定政府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从国家层次上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落到实处,企业从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向国家所有、企业经营跨进一大步,从政府的附属物解脱出来,初步确立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地位;2、明晰地确定企业目标,企业清楚地知道多创、多留,国家多得、企业多得,产生一种强大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不断地向更高的目标奋进;3、在企业多创,把“蛋糕”做大的基础上,保证国家财政稳定增收。
二是全员承包。通过全员承包体现联合劳动的原则和职工主人翁的地位。企业内部实行层层承包和由此形成的一整套包、保、核管理制度,把职工当家作主的责、权、利落实到每个职工,并在这个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从而克服原有责任不确定和“吃大锅饭”两大弊端导致低效率的恶果,极大地焕发出职工主人翁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是强化和扩大经营权。在改革实践中通过强化和扩大企业经营权,不断增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属性,从而增强适应市场供求变化的能力,主动开拓市场、开发新产品、加速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不断增强扩大再生产的实力,始终保持向上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常青不衰。
四是承包15年不变。通过承包15年不变,稳定企业内、外各种关系,企业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主动规划未来,制订中、长期规划,不断开创新局面,向更高的目标前进,从而必然产生一种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长期行为。
五是稳定的企业领导集体。首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来,一直保持着稳定的企业领导集体。但是这个集体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在稳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对干部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监督、考评、选举等方式,让职工行使主人翁的权利,对领导干部选优汰劣。如对公司的厂处级干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出考试、考绩委员会对其绩效、能力、知识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考试;对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则定期由全体职工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这种民主监督、民主选举制度,使企业领导集体不断增添新的血液,因而始终保持朝气,具有很强的战斗力。这样,就能够保证政策、制度的执行和实施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企业始终向着既定的方向和目标前进。
以上五点是有机地相互联系在一起的,较好地体现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学内涵,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具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在10年的长时期实践中已经显著地显示了它的强大生命力,给首钢带来了生机、活力和明显的经济效益。现在要回答的问题是:以首钢为代表的一批企业所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于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这些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讨,澄清各种疑惑,以进一步求得共识。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普遍意义和释疑
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于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在书本中是找不到现成答案的,也不应在“上级”的指示中去找这种答案。这样,就要求我们在探讨这个问题时“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也就是遵循“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马克思认识论的重要原理来展开研究,从理论的高度全面、准确地认识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学内涵。根据现存的认识情况,我们认为对下列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对于求得共识是十分有益的。
一、什么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它的科学内涵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对承包经营责任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理解。一种是简单化的理解,仅仅把它看成是企业对政府上交利润的契约,把承包经营责任制扭曲成承包利润责任制;另一种是随意性的理解,将其延伸到非经济活动领域,影响甚坏。这种简单化和随意性的理解是当前对承包经营责任制产生思想混乱和政策摇摆的重要根源。实际上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特定的含义,蕴藏着深刻而丰富的完整科学内涵。纵观承包经营责任制近几年来的实践,通过它的种种现象,抓住其本质加以抽象上升到理论,其定义可以表述如下:承包经营责任制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利益制约为机制,以责任为核心,把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界定两个层次(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实现两权(国家层次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确立企业具有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法人地位的基本经营管理制度。可以看出,上述定义包含四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是以公有制为基础。这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理论与实践的基础。如果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商品经济,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两极分化,穷则越穷、富则越富,重新出现无产者与有产者,这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必然现象,是人类社会经历的一个痛苦阶段。公有制正是排除任何个人垄断生产资料迫使他人为其劳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公有制消除了产生贫富悬殊、人剥削人的经济基础,从而为劳动者共同富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这是我们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资本主义社会有一个自身难以解决的根本矛盾——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所有私人化。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是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公有制可以克服生产社会化过程中资源优化配置的流动,由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产生的摩擦、碰撞,以较低的代价使其处于“最佳”状态。可见,公有制既适应社会化生产的要求,为生产力发展开辟广阔前景,又为社会公平分配,共同富裕创造了经济基础。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说明我们对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具有深刻理解和充满信心;说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我们的任务就是通过改革使公有制这种固有的巨大优越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二是以利益制约为机制。如何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是摆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前的一项十分重大的任务。中心之点是使企业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转的生存和发展的经营机制。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其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财产和利益。因而财产和利益就成为经营机制的动力源,成为经营机制两个制约因素。企业经营机制始终围绕这两个因素在一定的外部环境中防止对它的财产和利益的威胁,追求财产和利益的增长。在私有制条件下的企业,由于财产是私有的,十分重视明确产权所有,追求财产的增加是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一动力源,形成“财产——利益——财产”的经营机制。而在公有制条件下的企业,从总体上讲,由于财产是公有的,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全民或集体所有已十分明确,追求利益的增加是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一动力源,形成“利益——财产——利益”的经营机制。承包经营责任制是遵循利益制约机制进行运转的,充分体现了发挥公有制优越性的内在要求。通过它可以达到合理地调整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把三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而不改变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财产关系,从而使社会主义公有制固有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
三是以责任为核心。公有制本身固有的优越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在过去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在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利用的责任方面没有确定的人格化,呈现出模糊状态。而资源利用的责任不通过利益制约机制加以确定,很难避免出现“干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导致资源运用的浪费和低效率。这就是公有制原有体制出现经济效益低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我国原有经济管理体制主要弊端之一。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针对着这种弊端而产生的。不过,这种责任制不同于过去推行的岗位责任制,也不同于改革初期企业内部实行的经济责任制,而是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四是两权分离。两权分离是指在公有制基础上,在国家层次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全民所有制企业从国家所有、国家经营,转变为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国家所有是指国家拥有企业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和相应的收益权;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对国家负责资产的经营,确保其不断增值,并相应拥有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经营权。经营权从管理理论来讲,应当包括生产、内部分配、销售、定价和投资决策权,部分有条件的企业还应当拥有外贸和利用外资权;从产权理论来看,应当包括相应的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通过这种两权分离,明确规定企业拥有扩大再生产的经营权。如果这点不明确,就不成其为承包经营了。
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不是简单地叠加,而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构成承包经营责任制特定的完整科学内涵,使企业形成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具有活力的新经营机制;从而使企业摆脱政府的直接控制,政府摆脱企业的依赖,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制约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把企业推向市场,在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中,经风雨见世面,不断增强其反应能力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从根本上消除我国经济体制原有的企业资源运用责任不确定所引起的经济效益低和“吃大锅饭”所引起的职工积极性不高等两大弊端。
二、如何认识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从总体上讲,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于增强国有大、中型企业活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首钢等一批企业在这方面创造了成功的经验。但在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过程中,确实也存在一些值得正视的问题,有人据此对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功能提出了疑义和不同的见解。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无疑对于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十分重要的。归纳起来有9个问题。在回答和探讨这些问题以前,有三点需要说明:一是某些实践中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科学意义上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内涵上是有差距的,当前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正是这种差距的反映,正因为如此,实践中的承包经营责任制需要按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学内涵加以完善和发展;二是承包经营责任制本身和此一制度外产生的问题是有区别的,不能把制度外的因素所产生的问题归结为制度本身而加以否定;三是任何一种制度的实践不可能一开始就十全十美,都有一个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因而不能因噎废食,重要的是看准它的主流,看它对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普遍改善是否具有显著功能。只要我们对上述三点求得共识,下述问题的探讨就比较容易了。
1、所谓“企业行为短期化”。有人认为承包经营责任制最大弊端之一是造成企业行为短期化,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伤害乃至毁灭企业的“后劲”。这种情况在一部分中、小型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确实存在。问题是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从掌握到的大量事实表明,主要是两个因素造成:一是承包期过短,有些企业只有一年,短期承包容易带来短期行为,因为承包期限过短决定承包者很难从企业长远发展考虑;二是承包者的素质不高,经营思想不端正,尤其是个人承包的小企业,有的人甚至趁承包之机置国家和企业利益于不顾,千方百计大捞一把,大发横财。相反地,以首钢为代表的一批大、中型企业,由于承包期较长,承包者的素质较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管理水平、经营技巧,以及职工培训、厂区面貌等方面都有显著的成效。一般来说,承包期限越长,这种成效越显著。可见,企业短期行为不是承包经营责任制本身产生的,而是制度外的因素造成的。企业短期行为与承包经营责任制没有必然的联系。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不是否定承包经营责任制,而是深化对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学认识,克服把承包制作为解决经济问题的一种权宜之计的观念,从而稳定地加以完善和发展。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任何一种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的制度,如果经常摇摆不定,最好的制度也是难以充分奏效的,生产力是不可能在生产关系频繁变动之中得到发展的。50年代中、后期农村生产关系频繁变动,初级社成立不久,便急于向高级社过渡,高级社刚成立,便大搞人民公社,结果生产力受到严重的摧残。可以说,改革以来最成功的经验是农村承包制,明确宣布30年不变,稳定地发展,取得了举国公认的巨大成效。如果农村承包制像城市承包经营责任制一样年年摇摆不定,就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功。所有研究和从事改革的人们都应当从中得到启示。
2、所谓“财政收入固定化”。有人认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会导致财政收入固定化;越包死基数,期限越长,财政收入固定化越显著,这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又一弊端。初看起来,似乎颇有道理。深入研究便会发现,事实上不但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企业上交的财政收入反而显著增加,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蓬勃发展之日,正是企业上交财政显著增长之时。1988年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发展最为顺利的一年,这一年预算内工业企业上交财政的利、税、费总额增长15%,是增长显著的年份。这是因为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一般来说是递增的,每年上交比例的基数逐渐增大,利润上交额呈级数增加;更为主要的是企业的流转三税税金占整个财政收入70%左右,是财政收入主要来源,它与企业的销售收入总额成正比增长,与企业的经济增长直接相关,企业的经济增长越高、效益越大,财政收入肯定无疑会随之相应显著增加。可见,财政收入的增加主要依赖于把“蛋糕”做大,而做大“蛋糕”,主要靠做“蛋糕”的人,在农村靠农户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城市靠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承包制正具有启动这种积极性的重要功能。实践证明,1987年3月六届人大五次会议之后,普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很快地扭转了工业企业实现利润连续20个月下降的局面,当年5月便呈上升趋势,到年末,全年实现利润与上年相比增长了近10%。无论从实际或理论来说,承包经营责任制不但不会使财政收入固定化,相反地,一般来说,承包基数包得越死,承包期越长,企业的激励机制越强,“蛋糕”便会做得越大,财政收入的物质基础便会越牢固,收入也会越大。理财之道,在于生财有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3、所谓“没有约束机制”。有些理论工作者提出承包经营责任制没有约束机制,容易产生“吃光、分尽”和拚设备等弊病。这个问题与企业行为短期化是相同的,不过是从理论的角度提出的,把企业产生短期行为的现象归结为承包经营责任制本身没有约束机制造成的。实际上,这一问题已在上述第一个问题的讨论中作了明确的回答。现着重从理论上来进一步加以阐述。企业经营机制的形成,从总体上讲,是源于对外部环境的反应和对内部目标的追求。外界环境和内部目标是形成企业经营机制两大制约因素,企业处于什么样的外界环境和追求什么样的目标,便相应地产生什么样的经营机制。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具有对市场变化的反应能力和追求利润的动力,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以利益制约机制为主体包括自我调节、自我约束机制在内的自我循环增殖的新经营机制。从系统论中心化定律来分析,很显然自我约束机制是由利益制约机制派生出来的。企业为了追求不断增值的利润,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符合外界环境的要求,包括市场规则、政府法规、经营道德等,不然,就会招致惩罚,丧失利益和信誉;同时也必须在企业内部约束自己的行为符合扩大再生产的要求,把自我积累的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等方面,不然,企业就不可能取得更高的利润。当然,在市场规则和政府法规不完备或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的情况下,由于利益冲动会出现犯规和短期行为。可以说,这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一种副作用。不过,这种副作用,迄今为止中、外现存的企业制度包括股份制在内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在于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体制和加紧培养社会主义企业家,而不是因噎废食。
4、所谓“死基数与活环境的矛盾不能解决”。有人提出承包经营责任制包死基数,企业不能适应市场和国家政策变化。乍看起来,似乎也颇有道理。其实,企业能否适应市场变化,不在于包死基数,而在于是否具有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和权力,在于它具有多大的自主经营权。如果企业没有对市场变化作出反应的权力和能力,即使是活基数也不可能适应外界环境的变化,而且产生的后果可能更坏。研究这一问题不能从现存的矛盾现象出发,而要着重从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企业经营机制出发。前面已述,企业包死基数可以产生最大的激励机制,再加上具有承包经营责任制科学内涵所确定的经营权,便会形成具有活力的经营机制,对活环境作出活反应。总之,企业积极性起来了,创造力发挥了,经济效益提高了,“蛋糕”做大了,现存的矛盾现象就可迎刃而解。至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主要应有利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调节市场的需求,使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保持基本平衡,保证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因而政策必须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如果人为地频繁变动经济政策,那就不管实行什么企业制度都难以适应。
5、所谓“资源不能优化配置”。有人提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资源不能流动,因而也就不能优化组合,限制了经济效益的提高。这是对承包经营责任制缺乏深入研究和理解的表现。前面已经详细阐述,科学意义上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其经营权包含扩大再生产的权力。从产权方面来说,不但包含相应的使用权、收益权,也包含处置权。在追求达到利润增多、财产增值的前提下,企业有对资源的处置权。这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内在要求。在承包经营责任制发展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企业承包企业、企业兼并企业,就是资源流动,实现资源优化组合的很好例证,首钢等一大批企业已经在这方面的实践中创造出明显的成效。不过,这种资源的优化组合不是通过破产机制,而是通过利益机制扩大企业经营权实现的。这里要着重指出的是:尽管破产机制符合商品经济竞争原则,汰劣留良,鞭策企业积极上进,达到资源优化组合,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广泛地实行破产机制,社会的各个方面均承受不了,有可能导致难以承受的后果。因此,通过包死基数和扩大企业经营权,主要依靠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上进,实现资源优化组合和提高经济效益,发展企业集团,就更具有重要意义了。
6、所谓“包盈不包亏”。有人提出承包经营责任制包盈不包亏,不能实现企业自负盈亏。事实果真如此吗?如果我们深入对企业承包的内容进行了解,便会发现实践中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这方面有两条规定:一是超承包基数(含递增数)的利润,企业全留或分成,完不成承包基数,企业用自有资金填补;二是在完成承包基数的基础上企业按规定增加工资总额,职工多得收入,完不成承包基数,职工收入相应减少,甚至要减少工资。这难道不是既包盈又包亏吗?当然,这种盈亏属于利益上的盈亏,是经营者所负的盈亏,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学内涵是一致的,是由利益制约机制决定的。它不同于所有者在资产上担负盈亏。我们不能设想企业的利润不能全部归其所有,而又要求经营者负全部的盈亏,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至于在现实的情况中出现部分企业在利益上也只包盈不包亏,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国家财政与企业的利益分配比例上不尽符合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原则。以1989年为例,从企业的销售利润算起,将其作为100,财政通过征收产品税和增值税拿走近70%,再通过缴收利润拿走近10%,此外还通过征收能源交通基金与预算外调节基金拿走约5%,企业还贷以后实际留利不到10%,这样的分配比例,必然导致国有企业自我积累能力十分虚弱,自有资金十分匮乏。一个自有资金十分匮乏的企业,不论实行什么企业制度,是不可能自负盈亏的,除非实行破产,而国有企业破产,其损失仍然落在国家身上,社会也难以承受。这是我们在今后完善、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大问题。一般来说,根据现在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有企业能自负盈亏所拥有的自有资金来看,从销售利润算起,企业留利能占30—40%,总体上讲,企业就能做到自负盈亏。不过,这种自负盈亏仍然属于经营者在利益上自负盈亏的范畴。这种由利益制约机制派生出的自负盈亏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尚不发达期间,无疑对于激励企业积极上进具有重要作用,是一种现实的选择。
7、所谓“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能规范化”。这是有人提出的又一问题。他们主张完全采用商品经济发达国家的税赋办法来规范国家财政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其实,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采用税赋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作用已越来越明显,目前国家财政收入大约70%来源于税收。在经销方面,企业与国家财政的利益分配已普遍实行流转三税。但是我国尚处于商品经济不发达阶段,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由于各种原因有机构成相差十分悬殊,一般相差数十倍,再加上价格人为地扭曲,能源、原材料等工业品价格过低,社会平均利润率不能通过利润平均化自然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所得上国家财政与企业的利益分配也实行税赋办法,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国家财政能接受的所得税率企业承受不了,企业能承受的所得税率国家财政接受不了;二是如若硬性普遍实行一种所得税率,企业之间定会出现人为的普遍性的严重“苦乐不均”,挫伤企业的积极性。这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采用税赋难以解决的根本矛盾。1983年至1987年的“利改税”实践中已经充分证明了这点。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在实行“利改税”时,被迫对企业采用一户一税率。这样,就破坏了税赋的统一、均等的基本功能,就不成其为税了,倒成了承包制的变态。可见,在我国商品经济尚不发达、所有者与管理者集于政府一体的实情下,主张完全采用税赋规范国家财政与企业的利益分配,至少在指导思想上是一种急于求成的表现。相反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各地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逐户确定利润上交基数,这种方法看起来比较繁琐、费力,也不规范,但却充满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确定的利润承包基数比较符合实际,使企业既有动力也有压力,体现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利益制约机制的作用。可以说,这是数学上负负得正原理的应用。当然,这样确定的承包利润基数事实上也存在着不尽合理的现象,我们深信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定企业承包利润基数的方法定会不断得到改进。
8、所谓“政企不能分开”。有人提出由于承包内容最终是由政府决定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能使政企分开,企业仍然是政府的附属物。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政企分开的含义。如果政企分开是指财产所有而言,由于全民所有制的财产所有权代表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从各方面来分析,全民所有制这种以政府为代表的所有制形式是不可能改变的,在这个意义上讲,政企不可能也不应当分开,即使是实行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也不可能政企分开。如若政企分开是指经营活动而言,则正是承包经营责任制所追求的目标,这已在上述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定义中作了明确表述。关键是按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学内涵,强化和扩大企业的经营权,真正使企业拥有扩大再生产的经营权和相应的自我积累能力,并按照这个要求相应地改革计划体制和财政体制,使投资主体由政府为主转为企业为主,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功能以国家财政为主转为以企业自我积累为主。只有做到这点,企业才能真正自主经营,政企才能真正分开。否则,政企分开只是空谈而已。一切对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过认真研究的人们,都会发现:政企分开正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理论与实践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和落脚点。其特点是在公有制基础上通过利益制约机制,扩大企业的经营权来达到。
9、所谓“首钢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宜推广”。这是近几年企业界、经济界普遍关心并企望得到明确回答的问题。有人说:“首钢经验好,但是学不了;如果政府给同首钢一样的政策,我会比首钢搞得更好。”又有人说:“不是学不了,而是不让学。”也有人说:“推广首钢承包制经验,国家财政承受不了。”总之,对于首钢的经济效益、管理和两个文明建设的成效有口皆碑,但对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经验能否推广和是否具有普遍意义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意见。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简单明了地说,主要在两个问题上有意见分歧。
一是首钢的计划内钢材自销权比其它钢厂大,承包合同规定为15%,实际执行为13%左右,而其它钢厂只有2%,这的确是首钢高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这个比例是在当时(1982年)钢材严重滞销的情况下确定的,首钢是承担了风险的,而不是什么有意给的优惠政策。重要的是这样的自销比例在理论上符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缩小指令性计划,扩大指导性计划,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在实践中促使首钢更多地面向市场,钢材的品种、规格更符合社会的需求,适销对路。至于有人提出这样的自销比例会影响国家计划内物资分配,事实恰恰相反,目前全国钢材库存总量已达全年钢材生产总量的50%,积压十分严重,明显的原因之一是不符合市场的需求,这难道不与钢厂自销比例过小有关吗?可见,扩大企业计划内自销比例已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当然,不同行业的企业,其自销比例不可能完全一样,如轻工、机械等行业的许多企业,其产品已百分之百地自销,而能源、原材料等行业企业的自销比例相对要小些。
二是包死基数,是真“包死”而不是假的,其突出表现是自1982年开始在上交利润2.7亿元的基数上每年递增7.2%,钢材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的税率一直维持8%,在其它钢铁企业上调到14%时,首钢也没有变动。包死基数的道理和优越性已在前面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在此不再重述。现就首钢的情况算三笔账,以求共识。第一笔账,首钢包死基数以来在国家财政毫无投资的情况下,自投技术改造和建设资金42.7亿元,共为国家增加固定资产36亿元,成品钢材产量净增260万吨,等于为国家增建了一座大型钢铁厂;此外,还为职工建设住房170万平方米。这说明首钢为国家增加了大量财富。第二笔账,有人把首钢的经济效益和向国家财政上交的利税与某市冶金工业局作了一个对比:实现利润,1978年首钢为2.99亿元,某冶金工业局为9亿元,到了1990年,首钢猛增至21.26亿元,而某冶金工业局下降至1.7亿元;上交利税,1978年首钢为3.7亿元,某冶金工业局为11.5亿元,到了1990年,首钢猛增至14.99亿元,而某冶金工业局下降至10亿元;企业留利,1978年首钢为500万元,某冶金工业局为1000万元,到了1990年,首钢为11.4亿元,某冶金工业局只有1亿元。不对比看不出首钢包死基数的优越性和对国家财政的贡献之大,一对比,就一目了然。第三笔账,首钢包死基数以来共上交财政税、利、费总额98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3%,而同期预算内工业企业平均年递增率不到6%,加上首钢自身积累新增的固定资产,国家实得132亿元。无论从社会财富增加或国家财政增收来说,都体现了无可辩驳的明显成效。试问,今后的政策是要首钢向其他大、中型企业看齐,还是其他大、中型企业向首钢看齐?通过上述的分析,难道答案还不明白吗?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理论意义
当前,有不少经济理论工作者提出承包经营责任制没有理论。事实果真如此吗?现在该是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的时候了。经过十二年的改革实践,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科学内涵如前所述已经定型,其理论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主要由四个方面组成,现简要分述如下。
一是创造了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商品经济的第二大前提。恩格斯曾经指出:商品经济发展必需具有两个前提,一是生产社会化,二是私有制。生产社会化才会产生交换,商品经济才有可能产生;私有制规定了社会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才能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换,商品经济才能得到充分发展。他是从当时以前的商品经济发展历史得出的结论。那末,在我国已经具备生产社会化的前提下,在公有制基础上如何发展商品经济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新的重要理论课题。具有中国特色的承包制成功地对这一重大课题作了科学的回答。十二年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通过承包制完全能够在公有制基础上形成利益主体多样化。在农村,实行联产计酬承包责任制,集体所有制不变,农户成为利益主体,农村商品经济得以蓬勃发展;在城市,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全民所有制不变,企业成为利益主体,商品经济方兴未艾。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是对恩格斯关于商品经济发展前提论述的新发展。从此,商品经济发展前提的论述可以概括为:生产社会化和利益主体多样化。奠定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这难道不是理论上的新贡献吗?
二是发展了公有制的内涵。公有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全体人民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在经济领域中,从总体上讲,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这是公有制固有的巨大优越性,蕴藏着职工主人翁的巨大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公有制这种固有的优越性在改革前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反而在一段时间内产生了前述明显的“吃大锅饭”和经济效益低的弊病。追溯其源,其主要原因之一是职工主人翁地位从利益的角度上看只停留在总体概念的层次上,职工自身难以充分感受到是企业的主人。这样,就提出了一个如何把职工主人翁地位落实到人的问题。承包经营责任制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职工主人翁地位不是空洞的,而是由职工承担的责任、享有的利益和权力具体体现的。世界上绝无不承担责任而享有利益和权力的主人;也无只承担责任而不享有利益和权力的主人。承包经营责任制通过以责任为核心,把责、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从企业一直落实到每个职工,职工从企业和自身的责、权、利切身感受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企业的盛衰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从而激发出巨大积极性和创造性。承包制丰富和发展了公有制的内涵。这难道不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吗?
三是企业经营机制的新创造。在公有制基础上,承包经营责任制形成了以利益制约为主的、具有生机和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它不同于在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以财产制约为主的企业经营机制。这个问题前面已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应当强调的是:利益制约机制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多样利益主体之间相互按等价交换原则进行交换的内在要求,是公有制企业经营机制发展的必然。很显然,这也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重要理论组成部分。
四是形成了以“承包为本”的企业管理制度。其典型代表是首钢。它不但建立了十大民主管理制度,充分体现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而且形成了一整套包、保、核管理制度,横向到每个单位,纵向到每个人,内容科学、严谨,把首钢凝聚成为一个坚强的整体,管理得井井有条,效率之高,有口皆碑。应当说这是在管理理论上的新发展,当然具有理论意义。
由上可见,承包经营责任制既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联合劳动、按劳分配的特征,又体现了商品经济属性,把社会主义和商品经济有机地结合起来。应当肯定地说,这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的重大发展。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最基本的一个观点是理论来源于实践,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加以抽象上升到理论,并为实践所证实,才是具有生命力的理论。
    (作者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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