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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昂然作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决定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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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6-21
第5版(要闻)
专栏:

  顾昂然作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决定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昂然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顾昂然说,近几年来,有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猖狂,严重危害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摧残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破坏被害人家庭和社会治安秩序,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一个大问题。刑法和有关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规定了刑罚,直至判处死刑。但是,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阻碍对收买的妇女、儿童解救的,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进行解救的,没有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这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所以不能制止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草案),针对上述问题,对刑法作了必要的补充修改。
顾昂然说,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处刑,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草案修改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对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或者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造成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顾昂然说,决定草案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决定草案规定:“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向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对索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追回。使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人人财两空,以便于制止这种犯罪活动。
顾昂然说,为保证解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草案规定:任何人或者组织不得阻碍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救。协助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的,给予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阻碍解救的首要分子,处以刑罚;其他参加者,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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