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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汝棼作烟草专卖法审议结果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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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6-21
第5版(要闻)
专栏:

  宋汝棼作烟草专卖法审议结果报告
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向今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作了法律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宋汝棼说,1990年6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烟草专卖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根据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对烟草专卖法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规定:“烟草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品种计划进行生产,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在国家计划外给烟草生产企业下达超产计划。”“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由全国性烟草公司统一分配、调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有些委员、地方、部门和卷烟厂提出,草案规定全国146个卷烟厂的产量计划和品种计划都得由烟草专卖局决定,而且这些厂的原料、辅料都得由烟草专卖局统一分配、统一调拨,集中过多,统得过死,限制了企业的积极性,而且也难以行得通。经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超产任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超过年度总产量计划生产卷烟、雪茄烟,必须经全国性烟草公司批准。”“全国性烟草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省级烟草公司根据全国性烟草公司下达的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下达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该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的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进行适当调整。”“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二、草案规定:“烟叶种植需要的种子经全国或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烟叶种植者不得自繁自育。”“烟叶由地方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按收购合同及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本法应当兼顾国家和烟农的利益,草案把烟草种子列为烟草专卖品,规定烟草种子一律由烟草公司供应,烟叶种植者不得自繁自育,限制过死,实际上行不通。此外,草案只规定了烟叶由烟草公司按收购合同统一收购,还应规定烟农按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种植的烟叶如果因丰收而超产,烟草公司须全部收购。因此,建议将草案所列烟草专卖品中的“烟草种子”删去;将草案中的“烟叶种植者不得自繁自育”一句删去,修改为:“烟叶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烟叶由地方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的烟叶,应当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
宋汝棼还就草案中其他条款的修改意见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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