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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提请审议收养法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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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6-21
第5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提请审议收养法草案
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草案今天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李鹏总理在提请审议的议案中说,制定这个法律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促进家庭和睦、稳定和社会安定。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副部长金鉴代表部长蔡诚就这个法律草案作了说明。他说,收养子女涉及公民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数量较多。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仅到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的,全国就有184691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实施,外国人、外籍华人、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要求到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也越来越多。但是迄今为止,我国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尚未制订收养子女的专门法律,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收养的效力等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有一些部门从本部门工作角度出发,对涉及收养的问题作过某些规定,但这些规定是零散的,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收养法律,以利于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家庭和睦、稳定和社会安定。
金鉴说,收养子女是一种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比较重大的民事行为,收养关系的设立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据我国国情和多年来的实践,应当把公证证明作为收养关系设立的必要条件,以有利于维护公民的权利,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这样做,符合十年多来公民收养子女一般都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习惯。
他说,由于过去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没有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为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家庭的安定、和睦,对于本法公布实施以前所形成的收养关系应予承认。一些当事人为避免因收养关系设立时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出现各种问题,要求补办公证证明的,可以补办。
金鉴还就关于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条件、关于收养关系的解除、涉外收养、关于华侨回国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收养子女等问题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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