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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昂然作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决定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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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6-21
第5版(要闻)
专栏:

  顾昂然作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决定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一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顾昂然,今天在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作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说,近年来,在一些地方,卖淫嫖娼活动又蔓延起来,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使早已根绝的性病死灰复燃,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必须坚决取缔。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草案,对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修改。
顾昂然说,决定草案进一步具体规定:第一,严惩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决定草案规定:“组织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组织卖淫的首要分子;(二)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三)组织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对强迫他人卖淫犯罪特别严重的情节,决定草案作了具体规定:强迫他人卖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二)强迫多人卖淫的;(三)以强奸或者其他恶劣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四)强迫他人卖淫,致人重伤死亡的。
第三,对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决定草案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由于社会上经常介绍卖淫的“皮条客”日益增加,危害严重,因而增加规定介绍卖淫罪。
顾昂然说,为了更有效地禁止卖淫嫖娼,决定草案对治安处罚条例作了补充: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犯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人员,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学习生产技术,使他们改掉恶习。对卖淫嫖娼人员,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卖淫嫖娼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还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顾昂然说,一些旅馆、饭店、浴池、咖啡厅、出租汽车公司等服务行业和舞厅、娱乐场所等单位的负责人,明知本单位有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有的甚至直接参与或纵容包庇这类违法活动,使这些单位成为卖淫嫖娼活动场所。决定草案针对上述单位存在的问题,分别不同情况,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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