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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代著作权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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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6-22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我国历代著作权立法
1266年,南宋为了保护祝穆编著刻印的《方舆胜览》等4部书的刻版权,发布两个榜文,这是由官方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其内容中也有后来以出版为基础的与版权相通的地方。
1910年(清宣统二年)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1915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这个法基本上只照抄了《大清著作权律》。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1949年之前,国家虽然制定了著作权法,但并没有起到保护作者和出版者及其他作品传播权益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9月召开了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会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决议对保护著作权有一些原则规定。
1951年,出版总署成立了由周建人领导的《著作权出版权暂行条例》起草委员会,进行了一些著作权立法准备工作,后因种种原因,停止了工作。
1979年起,又开始进行著作权的立法工作。
1985年文化部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以及《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我国版权法草案改称《著作权法》,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5月31日《法制日报》边文文郑时立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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