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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改革医疗保险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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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6-26
第7版(国际)
专栏:

  欧洲国家改革医疗保险制度
徐步青
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等欧洲国家普遍实行医疗保险制度,居民看病、住院均免费或只付少量费用。这一制度在创建之初和以后的相当一段时期曾起过积极作用,但后来不断产生弊端,使一些国家的医疗费用急剧膨胀,财政压力很大,药品浪费现象严重。
欧洲国家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英国和西班牙医疗费用分别占国民收入的5.9%和5.8%,这个比例在欧洲国家中是最低的。但这些国家医疗设备短缺,居民看病难,做手术要等很长时间。法国投入的医疗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9%,居欧洲首位;德国每年的医疗费达2000亿马克,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高昂的医疗费用加大了政府的财政压力。瑞典医疗卫生事业的垄断和缺乏竞争则是医疗开支膨胀的主要原因。
面对种种困难和弊病,欧洲一些国家目前已对医疗制度实行初步改革。如德国从1991年起,住院的病人每天必须支付10马克,比过去多付5马克,处方费由过去的2马克增至3马克;荷兰准备改变目前病人只支付处方费的办法,要病人自己支付约15%的医药费;英国也大大提高了处方费。此外,职工、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不断增加。意大利自1988年起,采取按处方领药时再交部分经费的方法。这主要是为了杜绝浪费药品现象。
欧洲有些国家还试行采用固定费用制,即医疗保险公司和医生委员会对治疗某种疾病的处方药量和药物品种作出规定,超过规定的部分,一律由患者自理。
为了加强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自我责任感,节约医疗费用,有些国家还试行保险费退还制度。保险公司为每个受保人规定一年的保险费,如受保人一年中未使用过或较少使用保险费,就可以退还受保人部分保险金。如德国医疗改革法草案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人一年中未使用过保险费的,可以得到全年保险费1/12;使用医疗费不超过全年保险费用的1/12的,退还金额为全年保险费的1/12减去所使用的医疗费。
医疗保健制度的改革关系到许多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欧洲国家在改革中遇到的阻力甚大,但许多人认为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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