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阅读
  • 0回复

原告为何胜诉——一起物价行政处罚案旁听侧记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7-0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原告为何胜诉
——一起物价行政处罚案旁听侧记
本报记者 苏宁
编者按:每年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有不少都明文规定由地方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办法。那么,在由地方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办法出台之前,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要不要执行?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就一起行政诉讼案的裁定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6月10日上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物价行政处罚案。这起案件的诉讼标的只有3780元,原告是北京联合大学建材轻工学院,被告是北京市宣武区物价检查所。这起行政诉讼案吸引了首都多家新闻单位的记者、200多名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代表和人大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冒着滂沱大雨赶来旁听。
案情梗概是:1990年4月,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教财(1990)038号《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收费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038号文件),对原教育部、财政部1985年2月颁布的(85)教计字030号《关于中央部门部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和夜大学实行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030号文件)做出修订,明确规定了从1990学年度开始,对新招收的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按新的标准和办法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1990年9月,建材轻工学院新生已经入学,而北京地区尚未制定出新的具体收费标准,于是该学院在03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幅度内,自行确定了新的收费标准,把每位学生每学年的收费408元提高到460元。学校对69位新生按照这一标准收取了学费。
1990年11月,宣武区物价检查所到建材轻工学院检查时,发现学院提高了收费标准。物价所认为学院对1990年度69名学生的学费超收了3780元,违反了030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于1991年2月6日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3780元,免予罚款”的处罚。
建材轻工学院对此处罚不服,向北京市物价检查所提出复议申请。北京市物价检查所4月18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宣武区物价所的处罚决定。建材轻工学院仍然不服,遂于1991年4月30日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时45分,法庭辩论开始。原、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围绕“建材轻工学院按038号文件规定的新收费标准收费,是违法还是合法”这一本案的核心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争论。
11时25分,法庭宣布一审判决,数百人的旁听席上顿时鸦雀无声,只听见审判长铿锵有力的声音在大厅里回荡:本法庭认为,038号文件已明确规定了030号文件对1990年入学的函大和夜大学生的收费标准和办法已不适用,而被告仍以030号文件为依据对原告进行处罚,显属适用法规错误。被告确认原告超收3780元为非法所得,无法律依据。因此本院依法判决如下:撤销北京市宣武区物价检查所宣价检案字(91)第2009号处罚决定书。
据记者近日了解到的最新情况,被告宣武区物价检查所已放弃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北京市政府对此案的判决持积极态度,已责成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近日内就收费标准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希望各行政部门从此案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一起小小行政案件的审理,能够产生如此影响和效果,恐怕是双方当事人所始料不及的。谁还能说社会主义法制的春天不是正在一步步向我们走来呢?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