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9阅读
  • 0回复

为何不得雇请16周岁以下的少女当保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7-08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有问有答

  为何不得雇请16周岁以下的少女当保姆?
编辑同志:
我们单位不少家庭已经或者打算雇请不满16周岁的少女帮忙带小孩,定期付给其一定报酬。不知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湖南涟邵矿务局 刘公社刘公社同志:
雇请不满16周岁的少女当保姆,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是今年1月18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已于4月15日发布施行。该规定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第4条还具体规定,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使用童工。由此可以看出,衡量童工除了年龄的界限(16周岁以下)外,另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是否与单位和个人发生劳动(雇佣)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个体劳动。很显然,你来信中提出的“雇请不满16周岁的少女带小孩,定期付给其一定报酬”是属于使用童工性质,当在禁止之列。
作出上述规定,一是从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出发,同时也考虑到既可与法定招工年龄相吻合,又与完成9年义务教育年龄相衔接;二是为了与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从事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包括家庭劳动),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劳动相区别。这些劳动因不发生劳动(雇佣)关系,也不会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且有利于培养少年、儿童的劳动习惯,故不视为童工,应予提倡。
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正处在长身体、受教育、学知识的阶段,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成长条件和环境。关心他们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使他们在德、智、体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是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保证我们将来有较高素质的劳动大军的需要,完全符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长远利益。贯彻国务院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可以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劳动部政策法规司 刘学民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