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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境管理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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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7-10
第2版(经济)
专栏:

  就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境管理新规定
本报讯 海关总署署长戴杰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1号令,宣布自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公布实行。
这一《规定》根据有关法规,对1988年6月15日公布实施的《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作了完善和补充。
新补充的内容及条款主要有:
一、扩大了范围。除印刷品外,进出境的音像制品,包括各种信息存储介质均按照此《规定》办理。
二、增加了禁止出境的条款。凡涉及国家秘密的,或印有“内部发行”、“国内发行”字样的,国家颁布的《文物出口鉴定参考标准》规定禁止出境的古旧书籍以及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境的其它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三、增补了处罚的条款。对携带和邮寄进出境的淫秽印刷品、音像制品,海关除予没收外,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免予罚款、罚款(包括罚款的具体金额)直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规定。
此外,《规定》重申了禁止携带和邮寄反动、淫秽以及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等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并补充了出境印刷品限量的规定,明确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进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无禁止进出境内容的,均按自用合理数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予以退运。 
  (王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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