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阅读
  • 0回复

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问题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7-11
第5版(理论)
专栏:

  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问题
卫兴华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必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既要克服平均主义,又要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
    ——引自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原则之一,是在分配关系中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根据生产力的发展,有步骤地用按劳分配制度代替一切体现剥削关系的分配制度,实现劳动人民的共同富裕。
关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思想,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曾做过概括性的论述。由于马克思设想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不再存在商品经济,因而他论述的按劳分配,是在产品交换经济中实行的。社会主义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制度下依然需要保持和发展商品经济。于是发生了一个问题:按劳分配与商品经济是否兼容?
有一种意见认为,按劳分配同商品经济是不相容的。按劳分配只能在产品(交换)经济中实行。其具体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一)马克思设想的是全社会实行统一标准的按劳分配;劳动是个人收入分配的唯一尺度;劳动者提供劳动后获得劳动证书即劳动券,再用劳动券去领取消费品。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这种按劳分配不可能实行。(二)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本来是一种空想,因为按劳分配是按自然劳动时间即个别劳动时间进行分配,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不承认个别劳动时间,只承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不能实行按劳分配。(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要劳动必然表现为劳动力的价值。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工资,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
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不能完全实行马克思100多年前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模式。因为条件有所不同。第一,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还不可能实行全社会范围内的单一的公有制,因而便不可能实行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的按劳分配标准。第二,由于社会主义要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全民所有制的不同行业和企业之间,也不能实行完全统一的按劳分配标准。经营管理水平不同,对生产资料的使用状况不同,市场条件不同,掌握信息先后不同,经济效益不同,企业的盈利状况也就不同。这不能不影响到不同行业和企业之间劳动者收入的差别,即不能完全做到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第三,公有制经济中的职工凭股票、债券等获得的收入,属于非劳动收入,而不是按劳分配。第四,由于商品货币关系的存在,公有制经济中的职工提供劳动后,不是获得劳动证书即劳动券,而是获得货币工资。劳动券不能流通,不能增值或贬值;而货币工资则可用于储蓄或购买股票、债券,实现增值,也可能在商品经济规律作用下不同程度地贬值,从而影响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
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虽然存在上述与马克思原来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模式不完全相同的具体情况,但并不因此而否定和排斥按劳分配原则。它所改变的只是按劳分配实现的范围、形式和程度。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有无客观必然性,并不取决于社会主义是否存在商品经济。马克思论证社会主义只能或必然实现按劳分配,并不是把商品经济消亡作为根本条件。马克思所提出的按劳分配赖以存在的经济条件是:公有制;旧的社会分工的存在;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只是谋生的手段;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能够实行按需分配的高度。这些条件,在现实社会主义中都存在着。商品经济的存在没有、也不能否定或改变这些条件,因而也没有和不会否定按劳分配原则的实行。
我们讲按劳分配,是从公有制范围着眼的,不能用“非公有制经济中不能实行按劳分配”,来否定公有制经济内部实行按劳分配。也不能因难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公有制经济实行统一的按劳分配标准,便否定各个公有制企业内部实行按劳分配的可能和必要性。
按劳分配原则中的劳动尺度,既不是如某些人所误解的那样,是什么个别劳动时间,也不是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按劳分配原则,同按个别劳动时间进行分配,即不考虑劳动技能、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差别的平均主义分配,是不相容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阐述按劳分配问题时,明确指出:“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12页)这就表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是以承认不同劳动者的体力与智力的差别、承认他们的个人天赋和工作能力的不同为前提的。体力更强、智力更高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可以比一般人提供更多的劳动,从而应获得更多的报酬。
按劳分配是按照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分配。这种社会平均劳动是不同劳动者主观劳动条件差别的平均,即劳动技能、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平均,而与客观生产条件即各个劳动者所使用的公有的生产资料的差别无关。这正是作为按劳分配尺度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同形成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区别所在。
在公有制经济中,由于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不同劳动者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好坏,原则上不应影响他们的个人收入,使用公有的先进技术设备带来的较大的经济效益,也应归公共享有。因此,按劳分配,应是按每个劳动者新投入的活劳动(包括活劳动成果)进行分配,而不是按形成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认为按劳分配是按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配,或按劳动形成的价值分配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还有人认为按劳分配包括按物化劳动分配,这种论点更是错误的。
这样就可以看出商品经济及其等价交换规律同按劳分配的区别。但是,商品经济同按劳分配又不是互不相容、相互排斥的对立物。两者的相容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两者在各自的实现过程中存在着先后顺序上的衔接和相容关系。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要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相互对待。企业要通过商品经济规律首先是价值规律的作用获得各自的特殊利益或差别利益。这时,各个企业的总体劳动被视作个别劳动或局部劳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企业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好坏,技术设备的先进与落后,都会影响到企业总体个别劳动时间的多少。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交换,就会形成企业经济收入的差别。这是商品经济关系的实现过程。
先实现企业在外部经济关系中的商品交换关系,然后再实现企业内部经济关系中的按劳分配关系。国有企业通过商品经济关系所获得的收入,要进行社会扣除,其余部分的企业收入,才以按劳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企业外部的商品经济关系,同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关系,既是不同的过程和不同的关系,又存在前后衔接关系。在现实社会主义中,实现商品经济关系是实现按劳分配关系的前提。这里不存在相互排斥、互不相容的问题。
第二,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发给职工货币工资,并不等于按劳分配的完成。按劳分配主要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当职工将货币工资转化为消费品之后,按劳分配过程才算完成。这样,按劳分配关系同商品经济关系便交错和结合在一起,按劳分配关系需借助于商品经济关系实现自己。
有必要对比和分析一下马克思设想的不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实现过程,同现实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实现过程的共同点。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实现过程是:
劳动(社会平均劳动)——劳动券——个人消费品
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存在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实现过程是:
劳动(社会平均劳动)——货币工资——个人消费品(商品)
上述按劳分配实现过程的两种形式,可分别称作第一形式和第二形式。两种形式尽管有这样那样的区别,但并不改变按劳分配的根本内容。两者在主要的方面是相同的。
(一)两种形式的按劳分配实现过程,都包括两个相互连接的阶段,两个阶段所体现的分配关系及其序列是相同的。(二)在两种形式中,按劳分配第一阶段,作为分配尺度的劳动,其计量标准是一样的,既不是个别劳动,也不是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而是剔除生产资料好坏差别的因素后的社会平均劳动。(三)无论第一形式中的“劳动——劳动券”,还是第二形式中的“劳动——货币工资”,都不是商品交换关系。无论劳动券还是货币工资,都不是职工所提供的“劳动”或“劳动力”的价格。(四)两种形式中的按劳分配第二阶段,容易被看作是内容完全不同的东西。其实,如果从劳动互换的关系来看,两种形式的第二阶段,具有相同的等量劳动交换的内容。
在“货币工资——个人消费品(商品)”中,作为商品的消费品,其价值自然是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其中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而在“劳动券——个人消费品”中,消费品不是商品,它所代表的劳动量如何确定呢?能否像计量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时间那样,抽去生产资料因素的影响,确定为社会平均劳动呢?显然不能。即使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模式中,用劳动券去领取的个人消费品,也必须和只能代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与决定价值的劳动时间一样。否则,等量劳动就不能领取等量消费品。因为,同一种消费品,是由许多企业生产的。由于不同企业所使用的生产资料好坏不等,从而劳动生产率不同,必然会导致单位产品中所包含的个别物化劳动时间和个别活劳动时间的不同。如果不将其平均化为社会必要物化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活劳动时间,那么,用载有同量劳动时间的劳动券,去领取由不同企业生产的消费品时,若领取技术设备先进企业的产品,由于它的个别劳动时间少,就会领取得多些;若领取技术设备落后企业的产品,由于它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多,就会领取得少些。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违反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按劳分配原则。由此可见,按劳分配是按劳动者新投入的活劳动分配,但领取的消费品中必须同时包含物化劳动,而不能只计量活劳动,也不能剔除生产资料对所需劳动时间的影响。
总之从按劳分配实现过程的两个阶段来看,无论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还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计量和对消费品所含劳动时间的计量是完全一致的。在“货币工资——个人消费品(商品)”阶段,商品等价交换关系同按劳分配关系相重合了。它既是商品等价交换过程,又是按劳分配实现过程的第二阶段。这样,商品经济关系同按劳分配关系就直接结合在一起了。两者之所以能够直接结合,就在于在这一过程中,两者的劳动互换关系在劳动的计量上是完全一致的。那种认为商品等价交换同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互换是根本对立的意见,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我们讲,在按劳分配关系中,不应因劳动者使用的生产资料差别而影响其个人收入,这是从同一公有制企业内部的关系着眼的。如果从企业作为商品经济单位的关系来看,哪个企业的生产资料条件越好,技术装备越先进,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该企业的经济收入便越高,这必然会影响到按劳分配收入的多少。例如,在集体所有制经济内部实行按劳分配,不因各个劳动者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差别而影响其收入。但不同集体经济之间的生产资料的差别,必然会造成各企业收入的不同,从而不同企业之间的等量劳动,会获得不同的收入。就是说,各企业的生产资料好坏,会影响到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水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生产资料是国有的,因而使用较优生产资料获得的更多收入,原则上应交国家。但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利用先进技术设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而获得的较多的经济利益,应有一部分归企业分配,从而也会影响到不同企业的按劳分配的水平。
认为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必要劳动必然表现为劳动力的价值,并据此否定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存在的观点,也不能令人赞同。商品经济在人类历史上已存在了几千年。只有资本主义经济中雇佣工人的必要劳动才采取了劳动力价值的形式。把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这种特殊关系,当作商品经济的一般关系,并加之于社会主义经济,这在方法上是不科学的。
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分配中的较严重的平均主义和个人收入差别悬殊的新的分配不公平。这需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实现按劳分配制度的有效形式、完善分配体制加以解决。不能因为以往没有很好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就借以否定按劳分配原则本身。
在我国原有的分配体制中,曾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的按劳分配标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按劳分配原则首先是在各个公有制企业内部实行。但是,按劳分配不应仅仅限于在企业内部实行。如果全民所有制经济中的工资奖金制度,完全由各企业自行决策而没有任何的社会统一,在分配关系中必然会出现苦乐不均、高低悬殊的紊乱现象。新的分配体制,应是既不同于传统体制下在全国范围内高度集中统一、企业没有任何自主权的工资制度,也不应是没有任何社会统一的高度分散的工资奖金制度,而应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按劳分配体制。因此,既要确立企业在分配关系中的自主权,又应确立国家在分配关系中的宏观调控措施和统一原则,以消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的脱离劳动差别的高低悬殊、体脑倒挂以及各种违反按劳分配原则的分配不公现象,同时也可以消除企事业内部吃大锅饭的平均主义积弊。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