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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发布 1990年人口普查第十号公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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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7-11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国家统计局发布
 1990年人口普查第十号公报
新华社北京电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1990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第10号公报。公报将人口普查10%抽样汇总的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1)迁移人口数据公布如下:
一、省际迁移状况(注2)。1985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五年间,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常住地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化的迁移人口有下列4种状况。
1、迁入人口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人口的比重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高于1%的有北京、上海、天津、青海、新疆、海南、广东、宁夏、辽宁、江苏、内蒙古、吉林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北京最高,为6.13%,其余17个省、自治区的迁入人口比重均低于1%,其中广西最低,为0.37%。
2、迁出人口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人口的比重,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高于1%的有青海、新疆、海南、黑龙江、浙江、吉林、内蒙古、广西、四川、宁夏、甘肃、北京、上海、河北、陕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青海最高,为2.22%;其余14个省、直辖市的迁出人口比重均低于1%,其中广东最低,为0.40%。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人口数大于迁出人口数的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宁夏、新疆、江苏、海南、福建、山西、青海、湖北、山东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净迁入人口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的有北京、上海、天津、广东4个省、直辖市,北京最高,为5%。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出人口数大于迁入人口数的有广西、四川、黑龙江、浙江、甘肃、湖南、吉林、安徽、贵州、河北、内蒙古、江西、河南、云南、陕西15个省、自治区;其中净迁出人口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人口的比重超过0.5%的有广西、四川、黑龙江、浙江4个省、自治区,广西最高,为0.92%。
二、省内迁移状况(注3)。1985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五年间,大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县、市迁移人口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人口的比重,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高于3%的有广东、青海两个省,其中广东为3.99%;低于3%而高于2%的有内蒙古、黑龙江、福建、广西、宁夏、新疆、四川、吉林、陕西、辽宁、云南、浙江、湖北、湖南14个省、自治区;低于2%的有山西、江苏、海南、甘肃、江西、贵州、安徽、河南、河北、山东、上海、北京、天津13个省、直辖市,其中天津最低,为0.29%。
注:⑴西藏自治区未普查人口迁移项目。⑵省际迁移是指已经办理跨省户口迁移手续,其居住地发生跨省变化的人和虽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已离开户口所在省一年以上的人。⑶省内迁移是指已经办理省内跨县、市户口迁移手续,其居住地发生省内跨县、市变化的人和虽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已离开省内户口所在县、市一年以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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