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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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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7-07-16
第3版()
专栏:

内蒙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
内蒙人民代表会议在西满王爷庙举行,于四月廿三日开幕,于五月一日成立内蒙最高地方行政机关内蒙自治政府,同时举行人民代表会议闭幕典礼。代表大会曾向毛主席、朱总司令致敬,毛主席、朱总司令复电中说:“曾经饱受困难的内蒙同胞,在你们领导之下,正在开始创造自由光明的新历史。”这自由光明的新历史的面貌,在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宣言”、“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及“内蒙古自治暂行组织大纲”三个文件中明确的反映了出来。这三个文件我们最近才收到,特发表于下:
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宣言
回顾“八、一五”以来,内蒙古人民无不热烈期望从此以后不再受帝国主义与大汉族主义的压迫,能够获得平等自由与民族自治,并能够在将来实现孙中山先生所主张的中国境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不幸美蒋反动派竟丝毫不顾信义,撕毁政协决议,疯狂掀起内战,并在伪国大与伪宪中根本否定国内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到现在我内蒙古已有不少地区被反动派侵占了,被侵占区的蒙古人民,没有例外的都遭受到惨无人道的摧残,无数的蒙古人民是在蒋介石的屠杀政策下被害致死,广大肥美的草原,变成了荒芜。但是内蒙古民族并不是羔羊,为了自己民族解放,一年以来,我们仍然坚持并发展了自治运动,坚持并发展了自卫战争。这期间,我们不但建设了内蒙古人民自卫军,给予反动派的进攻以严重打击,并且在内蒙古各盟旗建立了民主政府,普遍提高了人民的政治觉悟,改善了蒙汉间的关系,又改善了人民的经济生活与文化生活,内蒙古的面貌大大为之一变,使此次召开人民代表会议具备着充分的条件。此次大会是于四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在王爷庙举行的,共到有十个盟及区外各旗人民代表三百九十八人,可谓内蒙古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一次盛会。大会系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主张、毛泽东先生的民族政策及政治协商会议的精神,接受了内蒙古全体人民的公意与要求而召开的。大会决定于五月一日成立内蒙古自治政府,还是我们内蒙古民族数百年来一件最大的喜事,这说明我们已经获得了奋斗的初步胜利。
际此国际和平民主运动日益强大,中国人民自卫解放战争开始转入攻势,并将继续取得胜利的时候,我们认为这对于内蒙古民族自治事业是一个极大的鼓励。我们愿将内蒙古自治政府的基本施政纲领与重要方针,郑重宣告与国人:
第一、内蒙古自治政府,是内蒙古民族各阶层联合内蒙古区域内各民族实行高度区域性自治的地方民主联合政府,并非独立自治政府,它是中华民国的组成部分。
第二、团结内蒙古区域内的蒙汉回等民族,并联合一切赞助内蒙古自治的民主党派、及中国境内各民族,彻底粉碎美蒋反动派的进攻,争取内蒙古民族和中国各民族的彻底解放。内蒙古自治区域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
第三、确保人民身体、宗教、信仰、集会、结社等各项自由,所有内蒙人民,包括农民、牧人、工人、地主、工商业家、喇嘛、以及过去王公等的人权、财权,均受到自治政府的保障,惟对于蒙奸、汉奸、卖国贼等民族败类,如无悔改诚意,则应受到内蒙古人民及政府法律的制裁。
第四、对现在蒋占区蒙古同胞的悲惨境遇,及反抗蒋家暴政的英勇斗争,寄以无限的同情,并尽一切可能积极支援。此次代表会议蒋占区蒙古同胞因战事关系所派遣的代表为数尚少,深以为憾。代表会议决定自治政府必需随时听取蒋占区同胞的意见,接受其要求,并在各种政策上照顾其利益,在内蒙古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及自治政府委员中,均保留适当的名额,热烈期待蒋占区各地蒙古同胞来共同参加伟大的内蒙古民族自治与解放运动。
以上略举数端,其他均详见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及政府组织大纲。敬希全国各界及各民族于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之后本着亲密团结共求解放的精神,予以指示,不胜期待之至。
民国三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
(一)内蒙古自治政府系本内蒙古民族人民全体的公意与要求,根据孙中山先生“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承认中国以内各民族之自决权”的主张及中国共产党领袖毛泽东先生论联合政府中的少数民族政策的主张及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精神成立。
(二)内蒙古自治政府是内蒙古民族各阶层联合内蒙古区域内各民族、实行高度自治的区域性的民主政府。
(三)内蒙古自治政府以内蒙古各盟包括盟内旗县市(旗为自治区域),是中华民国的组成部分。
(四)内蒙古自治区域内的蒙、汉、回等各民族一致团结起来,坚决粉碎帝国主义者及封建买办法西斯大汉族主义者对内蒙古的蒙古民族及其他各民族人民的侵略压迫,并联合全中国一切赞助内蒙古自治的民主党派及各民族各阶层人民,为实现内蒙古民族彻底解放而奋斗。
(五)内蒙古自治区域内蒙、汉、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的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消除一切民族间的隔阂与成见,各民族互相尊重风俗、习惯、历史、文化、宗教、信仰、言语、文字,各民族自由发扬本民族的优良历史文化与革命传统,自由发展本民族的经济生活,共同建设新内蒙古。
(六)内蒙古自治政府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移、通讯之自由,所有内蒙古人民,包括农民、牧人、工人、知识分子、军人、公务人员、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地主、牧主、工商业家、喇嘛以及以前的王公等的人权、财权,均受到自治政府的保障;对蒙汉奸卖国贼等民族败类,如无悔改诚意,则应受到内蒙自治政府法律的制裁。
(七)凡属蒙古人民年在十八岁以上,不分阶级、性别、民族、信仰、文化程度,除褫夺公民权及精神病者外,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八)内蒙古自治政府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以内蒙古人民所选举之内蒙古参议会为权力机关,参议会选举内蒙古自治政府委员及政府主席副主席。在参议会闭会期间,自治政府为最高行政机关。自治政府以下之各级政府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人民有罢免其代表及参议员之权,任何公务人员如有不忠于人民利益的行为,人民有控诉之权。
(九)建设与发展内蒙古人民自卫军,人民自卫军必须忠于民族、忠于人民、拥护政府、遵守政府法令,必须加强团结、提高觉悟、严整纪律、保卫民族与人民的利益,坚决粉碎大汉族主义者的侵略,争取自卫战争胜利。自治政府必须爱护军队、保障兵源与供给,优待军属烈属,抚恤伤亡。政府与军队协力发展人民自卫武装,共同肃清土匪奸细、保护交通安全与社会秩序。
(十)保护蒙古民族土地所有权之完整,保护牧场、保护自治区域内其他民族之土地现有权利。对罪大恶极的蒙奸恶霸的土地财产,予以没收,分给无地及少地的农民及贫民,合理解决蒙汉土地关系问题,实行减租增资与互助运动,改善人民经济生活。
(十一)提倡劳动,奖励劳动英雄,发展生产。在农业区应改良农作法,奖励植棉。在畜牧区应改善饲养法,提倡打井储草,发展毛织皮革等手工业。组织运盐采矿。提倡造林,保护森林,施行有计划的采伐。建设道路、通讯、邮电事业,恢复驿站,组织运输及合作社、调剂日用品。保障公务人员、教员、技术人员、医生、文艺工作者等的生活。提倡机关、学校、军队的劳动生产,减轻人民负担。整理财政,建立合理税收制度,废止差役,厉行节约,严惩贪污。建立内蒙古银行,发行货币,发展商业贸易,取缔奸商。
(十二)普及国民教育,增设学校,开办内蒙古军政大学及各种技术学校,培养人材,推广蒙文报纸及书籍,研究蒙古历史。各蒙古学校普及蒙文教科书,发展蒙古文化。增进医疗卫生防疫及兽医设备,为贫苦人民免费治疗,禁止种吸鸦片烟,减少疾病与死亡,禁止坠胎,奖励生育,生养子女四人以上者,给以各种奖励,增加人口。
(十三)实行信教自由与政教分立,保护庙产,奖励喇嘛自愿投资经营农工商业与各种合作事业,奖励喇嘛自愿入学、参加劳动与行医。
(十四)爱护与教育青年,培养青年干部,帮助贫苦青年入学,发展青年组织。
(十五)保证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上的平等,提倡婚姻自主及一夫一妻制度,禁止买卖婚姻、蓄奴纳妾、童养媳等一切不良制度。
(十六)欢迎一切热心蒙古民族自治解放事业的各民族各阶层人士参加内蒙古自治工作。
(十七)援助蒋占区蒙古人民反对大汉族主义民族压迫及蒋家暴政的一切斗争。
内蒙古自治政府暂行组织大纲
(原文共六章十八条,此处择要发表。)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内蒙古临时参议会。内蒙古自治区域内以内蒙古参议会为权力机关,参议会由内蒙古蒙古民族人民及其他民族人民选举之,参议会闭会期间,以内蒙古自治政府为最高行政机关。本届选出临时参议员之名额为九十九名至一百二十一名。参议员任期为三年,参议会闭会期间由驻会参议员执行之主要任务为:一、监督政府执行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政府施政纲领与决议及临时参议会之决议。二、准备正式内蒙古参议会之选举事宜。
第三章:内蒙古自治政府。自治政府为内蒙古最高行政机关,由临时参议会选举政府主席、副主席及政府委员共十九名至二十一名组织之,任期为三年,自治政府对临时参议会负完全责任。内蒙古自治政府在不抵触中华民国民主联合政府法令范围内,得制定公布单行法。自治政府置下列各厅部令:办公厅、民政部、军事部、财政经济部、文化教育部、公安部、民族委员会、参事厅。
第四章:自治政府置最高法院及以下各级法院,依法律审判民刑案件。
第五章:地方制度。自治政府以下地方行政区划为三级制:(一)盟;(二)旗、县、市;(三)努图克苏木街村。各级地方行政区域之权力机关,为各级代表大会。各级地方政府均为民选,由自治政府加委;努图克苏木街村长由各级旗、县政府加委。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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