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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主动交待罪行是不是自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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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7-1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取保候审期间主动交待罪行是不是自首?
编辑同志:
某单位一职工因有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但没有交待问题。不久,公安机关对他解除收审,改为取保候审。回到家,经他父母反复教育和规劝,他终于说出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他父母陪送他去向公安机关交待。
请问:这是否属于自首行为?
                   陕西渭南市 刘德本刘德本同志:
从你来信所述的情况看,该职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由其家长陪送去向公安机关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只能算是如实坦白交待,而不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所谓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的。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意愿,而是他们的家长、亲友深明大义,为争取从宽处理,对犯罪分子进行规劝、教育后,陪同罪犯投案或送罪犯归案的。为了鼓励更多的家长、亲友支持司法工作,凡属这种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只要犯罪分子能如实地交待罪行,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就应按投案自首对待。但是有个前提条件,即必须是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施以强制措施之前。如果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被告本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被告人是否交待罪行,只要司法机关经过必要的查证取得了充分的证据,即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被施以强制措施后,被告人即失去了自首的条件和机会,只能争取走坦白从宽的道路。当然,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经父母反复教育和规劝,前往公安机关交待了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能够接受教育和规劝,幡然悔悟,应予肯定,其行为虽然不属于自首,却属于如实坦白。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确能坦白其罪行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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