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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名称 保障企业权益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发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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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1-07-23
第2版(经济)
专栏:

  规范企业名称 保障企业权益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发布
本报讯 记者潘岗报道: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从9月1日起实行。
这个规定的主要原则有六个方面: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一个从属名称。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名称不准使用。
——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定。
——企业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这三个部分组成。企业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企业名称在冠以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混同。
——企业使用的名称应同核准登记注册的名称相一致,包括印章、银行开立帐户的名称。商业和服务业的企业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
——企业名称可同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企业名称发生争议时,按申请登记注册的先后顺序处理。在同一天提出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裁定。
该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签发。据悉,我国现在已有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企业470万户。刘敏学强调,企业的名称已成为工业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依法规范。他说,过去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各类企业的名称使用不够规范,在社会上企业名称出现了一定的混乱现象;同时,一些非法经济组织也在利用未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社会上企业名称的侵权和诉讼案件也时有发生。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已成为经济上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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